將解職審判權交給憲法法庭
其次,許多國家(包括美國)將「彈劾總統」與「罷黜總統」分為兩個階段,由兩個機構負責。在美國等17個國家,國會上議院(參議院)負責審判遭到彈劾的總統,決定是否將其解職;但是台灣、南韓等許多國家,交給真正的法庭──通常是憲法法庭。後者顯然更有可能做到超然公正。
總統解職後儘快改選
第三,美國總統如果在被彈劾之後遭到解職,總統大位立即由副總統繼任(台灣也是)。但是在多數總統制國家,總統解職會啟動新選舉,讓人民儘快做出新的選擇,也讓國家出發。南韓2016年爆發的「親信門」風暴就是如此,國會12月9日彈劾朴槿惠總統,其職務由國務總理黃教安代理,隔年3月10日憲法法院將朴槿惠解職,5月9日舉行總統大選。
《經濟學人》指出,具備這3種特質──放寬彈劾理由、憲法法庭審判、重新選舉總統──的彈劾權,其實近似內閣制國家的國會不信任投票(no-confidence vote),值得總統制民主國家借鏡。只可惜今日的美國黨派惡鬥氛圍惡劣,修憲門檻高不可攀,而「彈劾總統」也日益被化約為政治鬥爭工具。
中華民國總統如何被趕下台?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直接民選,一任4年,可連任一次。彈劾總統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之提議,2/3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總統應即解職,由副總統繼任。
憲法另規定「總統罷免案」,同樣是由立法院發動,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提議,2/3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由副總統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