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新制》股利改「分離課稅」讓有錢人不捐了!私校、公益團體財務雪上加霜

2019-12-20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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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股利分離課稅新制,不僅大幅降低企業主捐款節稅的動機,還進一步導致公私立學校募款條件差距,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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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捐款給公立、私立學校 不一樣在哪裡?

根據《私校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透過教育部「興學基金會」之捐贈,可享「所得總額」50%的租稅抵減,「未指定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之公益捐贈,得全數扣除」,但《所得稅法》同時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政府(含公立學校)之捐獻,其「捐贈扣除額」之上限,不受金額之限制,由於企業主捐贈給公立學校等政府機關,最高可享100%之租稅抵減,多數企業主基於節稅考量,寧可把錢捐給公立學校。

智榮基金會的副執行長林信昌表示,施振榮家族過去長期以來,都會捐款給交通大學、彰化中學等公立學校,依據《所得稅法》規定,這部分的捐款視同對政府捐款,可以全額抵稅,但對於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之捐款,「捐贈扣除額」的上限只有20%,這項規定無形之中,造成了這些教育與公益團體的募資困難。

畢業,大學,大學生,高教。(取自pixabay)
多數企業主基於節稅考量,寧可把錢捐給公立學校。示意圖。(資料照,取自pixabay)

同歸文化部管轄 捐錢給國藝會和公視基金會也有差!

以同樣是文化部管轄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藝會)與公視基金會為例,根據《國藝會設置條例》,捐款國藝會「視同捐贈政府」,於所得稅中享有全數列舉扣抵或認列費用的賦稅優惠,且不受金額的限制;相對之下,民間企業主對公視基金會,卻因為公視基金會在法律上,被視為「財團法人」,並非政府機構,因此,企業主對公視的捐款,最高只能享20%的抵稅。

葉紫華表示,公共電視成立以來,始終仰賴對外募款,但從企業主的角度,捐款給國藝會的節稅效果,卻遠高於公共電視,這樣的規定不利於公視長期的財務健全,「施振榮擔任國藝會董事長,一直告訴文化部長鄭麗君,20%的規定一定要修改!」

財政部官員:企業主從事公益慈善,並不是為了政府租稅補貼才捐款

財政部官員強調,企業主從事公益慈善,並不是為了政府租稅補貼才捐款,站在政府的立場,就算鼓勵公益慈善捐款,也不可能毫無限度地提供租稅抵減,台灣的公益慈善團體成千上萬,但其中不乏「假公益之名,行避稅之實」的團體,財政部不可能因為「股利分離課稅」新制上路,降低企業主捐款意願,就額外提供股利所得的「捐贈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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