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婚姻家庭,全民決定?

2017-01-03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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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5 Santa Monica March against California Proposition 8 (作者自攝)

2008/11/05 Santa Monica March against California Proposition 8 (作者自攝)

美國同性婚姻合法化最終是由美國最高法院2015年的判決決定,而非公投通過。先前各州公投的結果,全部都被最高法院的判決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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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利,公投決定?

日前有社會團體要求民意代表不應通過同性婚姻法案,要求「婚姻家庭,全民決定!」個人以為這種提議顯然違反民主精神,並不適合今日自由民主的台灣。

大家公民投票不是很好嗎? 投票不是一種民主精神的體現嗎?

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真正的民主不是什麼事情都投票決定。有些事情,像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應該受到憲法保障、不能「被投票」的。能被投票的議題,是憲法沒有保障、沒有規定的那些事。

如果什麼事都投票決定就算民主的話,那麼,我們不需要有一部憲法,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誰有權利做什麼、誰沒權利做什麼、都用公投來決定即可。美國人可以投票看要不要讓黑人有參政權。如果公投過了,黑人就有參政權。公投不過,黑人就沒有參政權。

這是真的民主嗎? 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即使最後投票的結果,大家投票「允許」黑人參政的權利,這個社會也不是一個真正民主的社會。因為這樣的社會裡,大家並不是真正的尊重黑人,黑人們沒有真正平等的權利──因為他們是否能參政,要看「社會上多數人的意見」或是「社會共識」。也就是說,社會上有足夠的人願意尊重他們的權利,他們的權利才應該被尊重。社會上多數人不願意尊重他們權利的話,黑人就沒有參政權。

如果我要看你的臉色,我才有權利──那我根本就沒有權利可言、沒有被平等地看待!

換句話說,在一個可以透過公投決定個人基本權利的社會裡,人們的權利並沒有得到真正的保障。這樣的作法明顯違反民主的精神──民主就是要讓人民當家做主。而上述的投票行為,反而授予多數人可以透過公投,剝奪少數人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允許多數壓迫少數、讓他們無法參與公共事務。這就是為什麼,真正的民主國家,都必須透過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不會受到社會上各種個人偏好、利益團體的侵害,憲法保障的權利,就是你不能透過投票來剝奪的權利。你拿基本權利來公投、你就是違憲,這樣的憲法才真的保障每個人的平等權利。

因此,我們必須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沒有這層保障的話,多數人是可以透過投票,去要剝奪少數人投票權的。先不管這公投會不會過,一個社會,會把個人基本權利拿來公投,表示這個社會根本不尊重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樣的社會是一個假民主、真丟臉,夠難看的社會。

20161226-立法院初審婚姻平權法案.反同團體衝到凱道總統府前抗議初審通過.堅持到傍晚有些仍不願離去. (陳明仁攝)
20161226,立法院初審婚姻平權法案,反同團體衝到凱道總統府前抗議初審通過,堅持到傍晚有些仍不願離去。 (陳明仁攝)

人權還是平權?

有人認為結婚不是一種人權(human right),這個說法我是同意的。如果結婚是一種人權,那麼我想要和喬治麥可冥婚的話,那麼政府就必須幫助我達成這個目標。但是政府是無法完成這種任務的。政府無法完成這個任務,但也沒有違反我的人權。因此,結婚不是一種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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