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如果今天中華民國政府廢除婚姻制度,直接刪除民法親屬編972條,不承認任何人的婚姻關係,也不會違反到任何人的人權。如果中華民國政府沒有制訂法律來承認任何同性或異性婚姻關係,你還是可以叫你的伴侶老公、老婆、小寶貝、或是死鬼, 政府仍然沒有違反到你的人權。政府不給任何伴侶租稅減免、沒有幫你在身份證上註記配偶欄,你可以光明磊落地交小三、小四、小N──這都沒有違反到你或你伴侶的人權。
結婚不是一種人權。
另一方面,婚姻制度可能對社會有一些正面的穩定功能──比方,小孩、伴侶、彼此的家人,能夠得到精神或物質上的照顧等等,因此,人類社會裡多數維持婚姻制度。
現在的問題是,如果社會制度賦予某一群特定的公民某一種權利,那麼,這個制度也需要給所有公民同樣的權利嗎? 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平等的意思就是公民享有平等的公民權。因此,如果有一個人在法律上有結婚的權利,那麼,其它所有的人也都應該享有平等的結婚的權利。
婚姻雖然不是人權,卻是一種民權(civil right),是一種社會賦予公民的權利。沒有道理只有異性戀能享有結婚的權利、而同性戀不行。
有人擔心性解放、性教育等。但是這些都與婚姻制度完全無關。反對者一直重覆以性解放、性教育等理由反對同性婚姻,卻又無法提出證據說明兩者之間的關係,這種擔心是多餘的。修改婚姻制度並不會造成性解放,同性伴侶就是想要一對一的關係,才會想要走入婚姻。如果要性解放,何必要求要結婚的權利呢? 另外,同志結婚並不影響學校課本等,也許與公民教育(法律知識)有關,但與性教育無關。
你的婚姻的價值由你決定
有人說,我尊重同性戀的朋友、我愛護他們,他們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但是他們的伴侶關係不應該跟我的一樣,叫做「婚姻」,因為婚姻是神聖的、而同性婚姻是不自然的。你要結婚沒關係,但是不要來影響我的婚姻、「綁架整個社會的制度」!因此,同性婚姻應該另立專法。
我覺得一段婚姻是否神聖,不是看民法、甚至也不是看上帝。是看你自己怎麼經營。法律無法保障你的婚姻是否神聖。你的婚姻也不會因為符合民法就自動變神聖。
另外,別人結婚,為什麼會影響到你? 你結婚有影響到別人嗎? 沒有的話,為什麼你會認為同性結婚就會影響到你的婚姻? 妖魔鬼怪並不存在這個社會,只在你的心中。
*作者為美國德拉威爾州立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