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實務上,不乏有少數檢察官一概以「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判決」、「沒意見」等語敷衍了事,並未善盡檢察官職責,這時法官就會陷入是否插手、介入,或仍維持中立、客觀的兩難。法官如果過度介入檢察官職務,甚至於檢察官未聲請調查時,依職權進行調查對被告不利之證據,恐將使法庭產生嚴重偏頗,有裁判兼球員之嫌,本非法院所當為。惟若法官於檢察官怠惰時,不依職權介入,本來「可能」有罪之案件,即會因檢察官舉證不足而判決無罪,法官判決經媒體披露,又恐背負恐龍法官惡名,此確為刑事庭法官最大難題。因此,如何在法庭上型塑有力之三角,法官居中立之裁判者,檢察官與辯護人對立形成三角,三方若能結構堅強、克盡己責、實力相當,才能匡正可能的偏頗,或外界所質疑法官與檢察官混合雙打打趴單打被告之情形。
目前檢察署體系組織之結構,難以達成己案己蒞之目標,有適度調整因應之必要
目前,因我國各級檢察署組織設計,係對應法院配置,該各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對於各該法院執行公訴業務,所以現制無法由一審檢察官直接對應二、三審法院行使職權,即使要求一審偵查檢察官自行蒞庭執行公訴業務,案件一審判決之後,上訴二審之後,勢必由二審檢察官接手,一審檢察官至多僅能以暫時調辦事方式借調至二審執行公訴,制度上仍無法一貫。若需強化己案己蒞,是否應考量二審檢察署建置扁平化,配合再議制度之限縮,適度裁減二審人力移置一審,強化一審與三審檢察署之建制,方能解決現行組織配置上之問題。
再者,偵查檢察官平常時期,除須大量時間檢閱當事人檢送及警、調等機關移送之案卷外,尚須開庭進行調查。此外又須隨機處理警、調搜索票、通訊監察書之聲請,或指揮偵辦重大案件,包含須進行勤務教育或親至現場執行搜索、訊問等。此外,一審檢察官尚須按表排班輪值內、外勤,遇有選舉查賄等專案,亦須全日、全時值班,甚至進駐警(分)局機動指揮。又值班24小時,就警、調逮捕、拘提之被告等進行訊問,如果訊畢認為有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尚需撰寫聲押書,並親至法院蒞庭舉證;偵查檢察官輪值外勤時,於值班之24小時內,遇有可疑非病死(含自殺、他殺案件)案件,均須偕同法醫師、檢驗員親至現場相驗,不分日夜,隨報隨驗。若有可疑為他殺或死亡原因不明者,除須即時進行調查之外,尚須進行解剖,任務艱巨。因此,如果能適度裁減檢察官業務,例如將無他殺可能之相驗移歸衛生局,與司法警察共享雙偵查主體,主力在執行重案偵查,即較有可能同時兼顧偵查與公訴業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