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雄罷韓照,因中央社照片路牌密集,呈現罷韓人潮眾多,啟人疑竇;中央社澄清乃「長鏡頭」效果,並無造假。筆者有不同見解,供大家參考。
拍攝照片有無「造假」?小弟不才常到雄院開庭,所以地形多少有些概念:中央社照片第一張五福三路與右側海邊路路牌,左側遭遮住者,即為河東路(高雄地院),而該照片地標「上展牛肉店」為搜尋,路標依次為:市中一路(出現兩次:按,河東路另方為市中一路,雄院另方,即為雄檢);雄女、國軍英雄館,照片與地圖若合符節;是以,中央社稱前開聲明,於此面向,並無疑義。
為何如此密集感?長鏡頭不算變造?司法實務上,照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須視有無「原創性」(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6號),若僅為手機拍攝,無任何光圈調整,或其他攝影技術,則非著作。而「長焦鏡頭」的採用,則認為呈現的構圖與畫面,則受著作權法保護。(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民著上字第5號)。今日中央社對於罷韓照片,以「長鏡頭」呈現人潮洶湧,造成路標堆疊,及平日肉眼可見現況不符,不僅不是「變造」,還係達到「著作權保護」的必要條件,若純就攝影著作之法律定義,韓粉無需吹毛求疵。
長鏡頭呈現,系爭中央社照片,有何其他問題?日本推理大師松本清張《十萬分之一的偶然》:故事裡男主角的未婚妻,於高速公路激烈車禍殞命,卻有人因此「巧合」拍攝,進而得到攝影大獎;經抽絲剝繭驚覺該攝影成品:攝影技術、使用器材、拍攝地點,必須要「十萬分之一的偶然」(松本先生名作:點與線,異曲同工),方能成就;謎底揭曉,攝影者事先安排,讓無辜駕駛們成了其「大作」犧牲品,該惡徒也受應有制裁。
中央社拍攝系爭照片,自無此上開惡劣情事,即便沒有看過該小說,大家都拍過「婚紗照」吧?「長鏡頭」可拉近後方景物,使其呈現巨大化,且其他種種攝影技巧,新郎英姿煥發,新娘美艷動人。好的攝影師對於:效果、目標、訴求,與閱聽產生的想法,不可能一無所悉。是以,用長鏡頭拍攝,以視角錯覺,壯「罷韓」聲勢,乃公知事實,無庸置疑。
中央社也是新聞媒體,新聞怎麼報,照片怎麼拍,都是「新聞自由」啊?《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64號》:「接近使用媒體權」,雖原則上尊重新聞編輯自由,新聞報導也需要公正平衡,報導有錯誤或偏頗,受害當事人可要求即時更正或答辯。正如有識之士認為,既然中央社能以「長鏡頭」長「罷韓」威風,為何也不類似方式處理「挺韓」隊伍,厚此薄彼?
若又有人問:媒體不能各有立場?其他媒體不敢說,但「中央通訊社」則萬萬不可!依《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第2、4、4之1、5條規定,可知:其為行政機關與受國家贊助,運用國產,且董事甚或要行政院長選聘,並非「民營媒體」;況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2、17、5條意旨:中央通訊社長官與其約聘人員,應受行政中立之節制,應受「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的條文節制;若以圖片介入,抵制在野黨總統候選人,提振罷免之一方聲勢,豈非忘了國家媒體,客觀公正的使命與法律責任?與其說是「長鏡頭」,不如說挺韓、罷韓的「大小眼」?
最末,以歷史故事做結:韓國瑜市長譏諷罷韓長布條,為「遮羞布」。想當年苻堅南征,號稱百萬,投鞭斷流,好不威風!最後,卻被東晉以寡擊眾,落了個「風聲鶴唳,草木皆兵」的下場。今罷韓聲勢不小:或無民國之魂、或引外人壯膽、或恐東窗事發,卻如苻堅,人馬眾,心渙散?反觀韓總:舉民國大旗,充黎民之望,有鴻圖之志,上下一心,豈憂人之眾寡?哪患大業不成?畢竟,刻意「失焦」的中央社「罷韓」照,斷無婚紗照裡,攝影師鏡頭下的新娘:大眼豐唇,身材婀娜,服飾華美,驚為天人的美好回憶。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