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多的討論意見都是在事實性的層次反駁謝青龍在規範性層次的主張。聽他的描述,讓我瞠目結舌。也就是說,這些受過高等教育的主管們,為了討好長官,可以混淆規範性和事實性的討論位階而雞同鴨講。公民教育和邏輯訓練真的很失敗。
另外一條法案則事關學生權益。就在各大學逐漸鬆綁退學制度的此時,本校校務會議竟然提出操行成績不及格必須退學的法案。而且是教務處越俎代庖,而非學務處提出。大學學科成績不及格,可以重修。何時畢業,完全繫乎於學生自己的安排。學校只要訂定畢業學分是否滿足必要條件即可,這必然是各大學即將進行的改革。這是甚麼時代?何以本校要用這種泛道德化的操行成績來規範學生呢?這不但在規範性層面非常不妥當,更在事實面上可能衍生出現泛道德化、道德法西斯的風險。況且,學務處本就有關於學生獎懲(記過或嘉獎)的制度,教務處提案的正當性不但是有問題的,也產生兩種制度的疊床架屋。
或許有人會說:基本現實面上,操行成績以85分起跳。記一大過扣7.5分,正常狀況下,其實不太會有學生操行被扣到60分以下,除非這學生計了3支大過以上。換言之,在事實性層次上,不至於會有學生被退學。果如此,則何以學校還要高調將之入法呢?無非就是宣示性效果或噱頭;或說本校是佛教大學,必然高舉德性的旗幟,並以此搭配三好運動。此外,根據過往經驗,若真有學生因此而符合退學要件,學校也勢必為它們開啟一條申訴的門路,就如當年的所謂「曠課45節以上退學」成為空話一般。
關於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之說,學者呂明哲不以為然地提出針砭,他指出:「大學以操行成績退學是很不適當的做法,期待大學變成品德教育的規訓懲罰中心,但品德又是依照甚麼標準?大學是以多元教育為核心,本來就沒必然的一定標準,甚而好的大學是探究批判現今世俗的道德標準或是法律規範,帶領時代精神。而老師職責是引導學生探索,不是評價懲罰。所以,誰何德何能可以以「品德」來決定學生可否繼續在本校「知識」學習探索?導師嗎?標準又在哪裡?更何況如果沒有其它的程序規範,這完全是開放性授權給導師,沒有標準及具體規範內容,這是有很大爭議的。大學存在操行成績來決定品德,是一個無效而且不合理的規範方式,每個學校都有針對非操性成績外的明確行為規範的校規,何必疊床架屋的再加個不明確的操行成績退學標準。如果真的XX大學要上新聞,倒不如廢掉把學生當成國高中生來對待的操行成績制度,這才更顯得XX大學的進步性。」
對於呂明哲教授的論述,筆者百分之百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