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蔡英文於1月20日中午宴請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時表示,政府有計畫的把兩公約的條文落實在國內法當中,兩公約精神的推動,將會是人權標準的地板,而不是天花板。
但國內的現行法規,充滿著許多與人權保障相違背的規定,處處顯露出政府威權統治的心態,雖然兩公約施行法已納入國內法,然其法律的位階卻未被重視,僅成為保障人權的虛線保麗龍板,連地板都談不上,若不針對現行法律不符人權的規定加以修法,沒有立足的起始點,更無法達到兩公約保障人權的真正目的。
在現行法規中最常違背兩公約人權保障的就是稅法,如行政執行法第17條,行政機關只要主觀認定當事人有條列各款情形發生,即得對當事人限制住居,不須法院裁准,與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牴觸,須知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大部分,即使是代表國家追訴權的檢察官,要對犯罪嫌疑人限制住居,都要申請法院裁定核准,若法院未核准,即不得限制住居,過往檢察官的羈押權之所以被取消,就是因檢察官常有押人取供的濫權行為,對人權產生極大的迫害,才修法回歸法院裁定以保障人權,而稅捐現況卻是任一稅捐行政官員可以僅憑自己主觀認定即對當事人限制住居,這是對人權的最大傷害與法治社會的笑話!
國稅局人員通常不具法律知識,常為達績效不擇手段,而有濫權行為,現行兩公約之施行法根本無法制約,問題在於台灣賦予稅捐人員過大權限,且無法律節制其濫權,國稅局可以完全依自己的行政解釋來決定如何課稅,也常假藉有人檢舉,恣意發動調查權,隨即限制百姓應有的人身自由權與生命財產權,卻完全不必負舉證責任,讓當事人處於不平等之地位,所以這幾年國內經濟不振,國稅局卻仍能年年超徵稅收一千多億,官員爽領超徵獎金,卻是剝削了市井小民的血汗錢。
制度遺毒雖不是今日才形成,但人民選票交付的期望就是希望領袖能概括承擔勇於解決,今日蔡總統既已完全執政,自應盡速組成專案小組落實兩公約的精神,盡速修改與兩公約精神牴觸的法規,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權,讓台灣人民享受真正的自由人權與法治社會。
*作者為法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