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謂共享經濟的美名之下,UBER一直被台灣的政府與民間企業修理,而不斷給予汙名化且開出鉅額罰單。到了今年2月在國內官民各界飽受打擊的UBER終於宣布退出台灣市場的營運,引發了正反兩面的討論。
當公眾輿論指涉到UBER這個名詞時,有兩件事情是必須分開看待的,打擊一間不守規矩的公司企業,與摧毀一個創新前沿的產業應該是必須要分開的。到底所謂的UBER是指某一間總部設在國外的特定企業,還是一種新的承攬運送產業營運模式,很多的討論都沒有分清楚,以至於看不清楚問題的本質。
李開復先生UBER退出台灣營運的當日提出了這樣的擔憂,認為可能對台灣未來整體創新產業的發展造成打擊,並不是沒有道理。這種創新觀念與現行台灣社會種種法規慣習的出現衝突在保守的台灣並不稀奇,但是這是否預示在台灣本來就活不太好的創新產業將會有更悲慘的未來,恐怕也確實是更值得我們注意。
當一個小孩不學好,大人所採取的正道應該是把他教好,或是至少要起到對其他小孩的教育作用,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從節能減碳的角度來看,分時共享給予更多本來也就在路上跑的車輛,有更多原本只有載少數人的空間,容納更多的乘客而減少了移動污染的排放。即使以環境正義來說也當然是一種好事,這對台北市以外眾多缺少捷運的台灣行政區,不管對整體的交通紓減與空汙減排都有正面意義。因此即使不考慮賺外快的私利角度,該產業存在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是可以鼓勵的。
在確定整個產業對公益與私利之間可能取得平衡,可能會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必須注意這一點在當代的台灣是極為難得的,那分析的重點就應該繼續考慮那些UBER這間公司在台灣營運時期所出現眾多被詬病已久的問題,是否可能是易於克服的,或是雖然可能難以克服但是因為公益或私益足夠大,在成本效益上仍舊是可行的。我們就可以確定是不是可以繼續鼓勵這樣的產業持續發展,創造各種正面的主客觀條件,而使未來有更多企業或營運者值得持續投入。
UBER這間公司在台灣營運時期所出現眾多被詬病已久的問題,主要是各種保險、侵權責任賠償與稅捐。其實現在如果線上支付制度已經完熟,稅捐與保險在交易中都很容易科徵,就如同任何一筆我國電子商務。
比較麻煩的地方是民法188條所規定的當受僱人(司機) 因為對乘客或其他路人因為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意外時,我國法院認為僱主也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點已經在台灣的計程車界行之有年,但是UBER公司拒絕適用之,因此變成一個重要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