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戀花應有要負的僱主責任」北市勞檢處從這3個跡象判斷誰是司機僱主

2017-02-15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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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勞檢處處長江明志15日報告3次勞檢蝶戀花的結果,指出駕駛的薪資由蝶戀花方給付,請假也需經同意,因此,「蝶戀花應該有要負的僱主責任」。圖為蝶戀花旅行社家屬說明會。(陳明仁攝)

北市勞檢處處長江明志15日報告3次勞檢蝶戀花的結果,指出駕駛的薪資由蝶戀花方給付,請假也需經同意,因此,「蝶戀花應該有要負的僱主責任」。圖為蝶戀花旅行社家屬說明會。(陳明仁攝)

國道客運翻覆意外,33死、11輕重傷,連同康姓駕駛也命喪黃泉。就在北市府與桃園市府勞檢處於14日分別勞檢旅行社蝶戀花與遊覽車公司友力運通後,雙邊紛踢皮球稱康姓駕駛並非自己的員工,致駕駛沒有職災保險。北市勞檢處處長江明志15日報告3次勞檢蝶戀花的結果,指出駕駛的薪資由蝶戀花方給付,請假也需經同意,因此,「蝶戀花應該有要負的僱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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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勞檢處15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3度勞檢蝶戀花的情況,對於蝶戀花與友力都稱與駕駛沒有僱傭關係,處長江明志表示,是否有僱傭關係應從「人格從屬性」,「經濟上的從屬性」與「組織上從屬性」來判斷。

蝶戀花購車靠行 友力僅是名義上物主 

「蝶戀花應該有要負的僱主責任」,江明志表示,此案中,勞檢處檢查蝶戀花,發現蝶戀花旅行社的負責人周繼弘,其父周比蒼購置17輛遊覽車,由於非運輸公司,為了取得營業執照,將17輛遊覽車靠行在「友力通運公司」,友力再透過租賃契約,與蝶戀花合作,提供車輛給蝶戀花作為旅行社載客用,友力僅是17輛車「名義」上的物主,而非實際擁有者,康姓駕駛也不擁有任何一台遊覽車。

司機請假要向蝶戀花申請 判定有責任

江明志說,駕駛每日出車獲得的1800元的薪水,是在旅客向旅行社報名時,由領隊與駕駛當場向旅客收費,領隊與駕駛直接領取現金薪酬,餘款交還給蝶戀花,而駕駛的請假事宜,並非向友力,而是經蝶戀花負責人之父周比蒼同意,因此,勞檢處初步從薪資給付上,認為蝶戀花有僱主責任,進一步的判定還需要更多的書面資料與現職勞工的訪談來確認。

至於有沒有勞動時間過長的問題,江明志表示,以目前拿到的班表來說,蝶戀花少給勞檢處2日與9日兩天的班表,若沒法取得班表,就沒法證明駕駛是否連續工作,江明志說,蝶戀花供稱目前找不到這兩天的班表。至於是否感覺蝶戀花惡意不提供?江說,檢察官也已介入了解,若惡意,就涉及刑責問題,勞檢處與檢察官保持聯繫,相關資料會作為辦案參考。

蝶戀花認為遊覽車靠行 沒有司機出勤紀錄

江明志說,蝶戀花以前不是沒有發現過這種情況,曾遭員工申訴檢舉,沒有薪資清冊及出勤紀錄等,勞檢處這次去看,公司這方面的資料還是沒有準備得非常完善,蝶戀花則稱說,因為遊覽車靠行關係,所以不認為駕駛是他們的員工,所以自然沒有出勤紀錄。

江明志說,今日的靠行樣態與傳統認知的遊覽車靠行有別,傳統上,是司機自己擁有車輛,與遊覽車公司或旅行社合作,但康姓司機並不擁有車輛,而是單獨的勞工去遊覽車公司工作,老闆要求開什麼線就得去開,駕駛因為沒有車,沒得選路線,會有結構性的問題,不是只有勞動法令的問題,他說,現在的確很多這種勞工單獨靠行的作法,究竟這種契約轉換恰不恰當,還有待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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