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學教授兼任行政職,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4屆監委發現有許多大學教授兼行政職又校外兼差情況,恐有圖利之嫌,審計部於2016年全面清查,一批批大學教授步入監察院接受調查,光是2016年就已經有19位教授遭彈劾,數量之多,連監委都抱屈地表示「法律太沒彈性」,惟大學教授與「傳統」公務員還是有所差距,日前《科學技術基本法》初審通過,即替未來科技新創產業教授兼職解套,教授兼職該不該有彈性,確實有討論空間。
大法官308號解釋 兼行政職被視為公務員
「19+5」,這是2016年加上2017剛過1個半月受彈劾的公立大學教授人數,翻開這些大學教授遭彈劾的案文,可以發現大學教授被視為「公務員」,主要是因為大法官「308號解釋」認定,儘管有些監委對該解釋的適用範圍有些質疑,但目前仍是司法實務上的普遍見解。
又因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多數大學教授兼任公司董監事者,都是被調查的監委以該條認定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予以彈劾,送入公懲會懲戒。
更無情的是,只要大學教授兼行政職又重疊校外兼職「一天」,就算違法,沒有寬限期,因此就算教授才剛接任所長、院長不到一周,得知觸法趕緊辭掉外校兼職,也無濟於事,部分遭彈劾對象表示不知道大學教授兼任行政職後不得再兼任公司董監事等職,但「公務員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卸責」,只能默認「犯行」。
監委認為 若重疊職務應有寬限期
大學教授畢竟不同於公務員,就有監委認為,若真的重疊職務,應該要有寬限期,例如3個月,讓本來帶領團隊進行產學合作的教授,若被授命接行政職,可以有時間去做請辭。
但也有監委有不同看法,一名監委表示,人事行政總處每年都有要求學校宣導,因此他們調查時也會從學校有無宣導、教授有無簽切結書來評判「犯行輕重」,此次被教育部函送進監察院的教授名單中,就有8位教授為交通大學,據他了解,交大每年都有做宣導,這些教授就更不能因「不知者無罪」。
若是跳脫所謂「寬限期」或「宣導」的框架,或許可以來討論《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本來就是為監督公務員避免藉由職務之便圖利,但對大學教授來說,「產學」合作有其重要意義,教育的目的之一不也是為了培育人才與產業界接軌,該不該給教授兼職有更多彈性,確有討論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