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荒腔走板的行徑,都是源於敗壞文化滲入學術世界。如前所述,Polanyi (1962) 說明,學術聲譽有高低之分,但學術論文的審查權威性是同等的。專業與盡職可能是熱誠、充滿戰鬥力的年輕學者,但東方文化盲目崇拜教授頭銜,更為病態的文化是,將學術頭銜當作要權、要錢、要職,甚至是宣洩慾望的工具;曾經有多起「陪睡」換「學位」或「升等」的新聞曝光,讀者可以利用前術關鍵字,在網際網路搜尋獲得。
學術「大老」既要當官,又要賺錢,還要為了慾望流口水,他們審查論文的出錯機會就高。被舉發怎麼辦?當然是極盡所能的掩飾,甚至可能報復舉發者。教育部在去年邀請美國學術倫理辦公室主管達伯格(Dahlberg)到臺灣演講,他說:「如果一所大學從沒有一個人因為論文錯誤而被開除,不要去這所學校,因為這表示他們對檢視錯誤不夠謹慎。」
同理,我如此主張:如果一個學術期刊從來沒有一篇論文錯誤或舞弊而被撤除,這一定是一個包庇成性的期刊。頂尖期刊Science或Nature的撤除論文案例已經有數十篇,反觀臺灣是包庇到底。這種包庇到底文化的效應會是如何?以包庇舞弊馳名的學校,導致舞弊橫行,學術的嚴謹態度蕩然,就會影響校園與社會。
傳遞錯誤資訊的教科書
我的專長是衍生性金融商品,在服務機構教導「期貨與選擇權」課程,因此必然群覽書商推薦的教科書。圖1是王教授撰寫的「選擇權」說明:「小琪如果加入韻律舞蹈教室…亦即選擇權賦予買方可以選擇…」圖2則是十年前即出版的廖教授撰寫的教科書,內容為:「吳小文加入一家室內溫水游泳俱樂部…亦即選擇權賦予買方可以選擇…」。
圖1與圖2的陳述,都屬於「權利」之交易(買賣)行為,不是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交易內容。他們是民法債編第一節「買賣」條文(第345至397條)定義與規範之行為,如民法第348條第2項規定:「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所謂的「一定之物」就是王教授(廖教授)陳述的舞蹈教室(游泳池)的設施。
如果買賣會員權利屬於選擇權,則租賃房屋、購買大眾運輸使用權(購票,買了車票也可能「選擇」不上車)、到吃到飽餐廳用餐…等,都可以被視作是選擇權交易。事實上,廖教授的舉例是權利(服務或勞務)商品之買賣,卻被另外一位教授模仿與改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價格依附在其他商品的價格,他的基本功能是作為(被依附商品的)避險的工具;再因為是透過保證金槓桿交易制度,可吸引大量投機者與套利者介入市場,創造流動性,而利於避險者分散風險。
一個傳神,但卻錯誤觀念的陳述,可能導致學生與讀者對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錯誤認知,而忽略其風險。順便一提,我被部分人士批評用詞不雅,使用「扒糞或吐槽或靠杯!」取代「批評或挖考或抱怨!」我的目的就是為了「傳神」表達學術活動,吸引更多讀者關心學術世界。
*作者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金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