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月初,大法官作成釋字745號解釋,對於「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採取「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二年內檢討修正」的立場。一時之間,輿論的解讀均認為未來一般薪資所得者在計算綜合所得時,如果必要費用超過新台幣12萬8000元,也可如同執行業務所得者加以扣除。然而,大法官解釋一向不易解讀,不能只看表面。
釋字745號解釋文的重點是「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這很重要,要說三次。什麼是平等?在這號解釋上指的是「性質相同的事物待遇必須相同」。用數學來看,若A=1,B=2,則A≠B。那麼,如何讓A=B?答案不只一個。A=B=1、A=B=2、A=B=3…都可以,A=B=1絕對不會是唯一答案。換言之,即使依釋字745號的解釋必須做到「執行業務所得者和薪資所得者平等對待」,也未必表示釋憲結論是「薪資所得者可以減除必要成本」,就算大法官在釋憲理由書中明示或暗示這個修法方向也未必有用。
不相信?不妨回顧一個例子。大法官曾在2009年作成釋字666號解釋,「罰娼不罰嫖,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二年內檢討修正」。這號解釋與釋字745號解釋一樣,用語都是「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二年內檢討修正」。
進一步看,無論在釋字666號解釋理由書中,或者當時的大法官(現在的司法院長)許宗力的協同意見書中,都提到了「被處罰的一方多為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受處罰會使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娼嫖皆罰絕對不該是選項」。
這是什麼意思?釋666號告訴你「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罰娼是處罰經濟弱勢」,所以大法官暗示的修法方向是「娼嫖皆不罰」。輿論解讀的結論也是如此。
結果,今年2017年了,哪一部法律修正的結果是「娼嫖皆不罰」?沒有。釋666號宣告該條文違反平等權的結果,可以是「娼嫖皆不罰」,可以是「娼嫖皆罰」,也可以是「在特區內娼嫖皆不罰、非特區娼嫖皆罰」,大法官更暗示最好是「娼嫖皆不罰」,最後的修法結果卻是「娼嫖皆罰」。
看完這個例子,拉回來看釋字745號,所得稅法會如何修正呢?「大家都可以減除必要成本」是一個答案,「大家都不可以減除必要成本」也是一個答案,最後的修法結果未必是前者。
從財政部賦稅署在釋字745號解釋公布後次日於網站上發佈的「財政部對於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之說明」中,也可以看出未來的修法方向和輿論猜想可能會有不同。這個官方說明的重點在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