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被外國人讚稱為福爾摩沙、美麗之島,但近幾年來環保犯罪之猖獗,導致臺灣的好山好水逐漸遭到破壞,此從導演齊柏林所拍攝的電影「看見臺灣」可見一斑,觀賞後真的不勝欷噓感慨。欣見全國司改國是會議第三組已將環保犯罪的偵查與訴訟案件的檢討列為優先討論議題,並將於本週三3月8日進行商議,故願意趁此機會,將檢察官偵查環保犯罪亟待解決之瓶頸,以及面臨困境可以突破的路徑,加以建言。
由於環保犯罪多具有集團性、共生性、常業性,及上下游關係,又多趁深夜暗黑摸索進行,所以稽查或查緝都非常不容易。觀察這10年來有關環保犯罪之法院判決,多半以「沒有造成污染環境」、「沒有發生水土流失」、「無法可罰」、「無因果關係」、「被告坦承所犯」等理由,判決無罪或乾脆輕輕放下,導致民眾錯愕或輿論譁然。
為解決以上困境,建議可從下列三種方式著手,以有效查緝環保犯罪,並逐步提升環保犯罪之定罪率:
一、修改相關環保法律,將「實害犯」修正為「危險犯」:
無論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2款、水污染防治法第37條後段、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均規定,必須「致污染環境」、「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致生水土流失」等實際危害結果發生,才能成立犯罪。然而,短暫置放廢棄物、短期排放毒害液體,算不算已經污染環境?會不會造成人體健康危害?此外,僅有小部分坡地遭沖刷,並未造成大片土石流,是否屬於構成水土流失?這些都再再考驗行政機關與執法人員之認定能力。故主管機關環保署或農委會如能將前開法律列為優先修正法案,亦即將實害犯才構成犯罪之相關規定,修改為「足有污染環境之虞」、「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足生水土流失之虞」等文字,對於未來查緝環保犯罪且提高定罪率,應有相當助益。
二、如短期無法修正法律,建請法官放寬對環保犯罪結果犯之認定:
環保犯罪不如一般刑案,比如只要發生殺人放火,即有立即明顯的犯罪結果呈現,因為環保犯罪之危害結果往往是漸進式發生,所以發動司法偵查當下,雖然可以馬上遏阻後續嚴重污染後果之發生,但也因此無法證明確有「致生污染」、「致生危害」等後果,故如承審法官能夠肯認環保犯罪獨有之特性,進而判決有罪,相信即使在修法前,亦能達到有效威嚇集團性、常業性之環保犯罪繼續滋長。
三、補充環保稽查及警察人力,重視大數據之分析:
地方環保局稽查人員常常業務繁重、人力捉襟見肘,加上目前雖有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的第一、二、三中隊協助環保署查緝環保犯罪,但以第一中隊為例,現有員額僅有32人,卻要職掌花蓮縣、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巿、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及福建省連江縣等9縣市的環保犯罪查緝業務,人力實在非常吃緊,因而在民眾環保意識愈加抬頭、保護臺灣美好河山的情況下,補充人力成為當務之急。另外,如能就原料進貨數量與正常製程所產生之廢棄物數量有異常、廢棄物申報有異常、排放物有異常物質等情形,費心建立大數據資料庫,那麼只要數據發生異常,地方環保稽查人員即可前往稽查,如此,產製廢棄物之工廠、公司即能審慎更加合理處理廢棄物,進而防制於機先。
*作者為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