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就筆者的工作經驗試舉一例,我國民法係規定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簡單說如果借他人錢,借了超過15年都沒有請債務人還錢,則請求權時效消滅,債務人可以以此理由拒絕還錢,在該債務尚有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之情形下,如果債權人在上開15年時效經過後,再過5年沒有行使其抵押權(拍賣抵押物),則該抵押權也隨之消滅,債務人可以請求將他財產上所登記之抵押權予以塗銷,該法律是經過立法院通過,總統頒佈之法律,其立法用意在於促使債權人儘速行使權利,避免法律關係長久不確定,影響公益。本人遇到上開法律規定適用之案例,當然也只能依據該法律規定判決債權人應將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但曾有一次債權人於法院審理時直接將筆者公開之心證簡化為「俗話說欠債還錢,父債子還天經地義!法官竟說欠錢不用還,還可以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並揚言投訴或檢舉筆者,實乃萬般無奈!試問這種情形,當事人接到其敗訴之判決書,可能會評核法官認事用法妥適嗎?故在我國法學教育向下扎根有成效前,民眾是否有評核法官認事用法之能力,實值商榷,此其一也。
其二在於讓當事人評核法官認事用法之妥適性,容易讓裁判流於鄉愿及民粹。以民事案件為例,其中許多案件類型為一造為多數當事人之訴訟事件,如環保、公害事件,一整村的村民告附近一家工廠排放廢氣,造成癌症盛行,請求損害賠償。又譬如消費者保護事件,數十乃至數百名原告提出集體訴訟,請求被告公司賠償有瑕疵商品所造成之損害。勞工集體訴訟訴請雇主給付薪資、加班費或資遣費。整棟大樓住戶主張建商蓋屋偷工減料或建築設計有瑕疵請求賠償…等等,即便法官認為多數人之主張或抗辯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或其間的因果關係不明確,可是別忘了這些民眾都是評核法官的當事人啊!法官判工廠、業者、雇主、建商敗訴,得罪的都是少數人,如果判多數人敗訴,那眾怒難犯,顯示在評核上的成績鐵定不好看,而評核結果又是供做法官職務評定(年度考績)之參考,試想法官也是人,難道不會為難,在心證上給當事人多之一造些許優惠或有利的裁量空間,而產生道德風險?
又以刑事案件為例,檢察官起訴被告犯罪,無非要讓被告定罪,被告否認犯罪,無非要讓司法還其清白或是為脫免罪責,今天讓當事人評核法官認事用法是否妥當,那判被告有罪或重刑,被告給法官負評,判被告無罪或輕刑,檢察官及告訴人給法官負評,怎麼判都不會受到好評,真不知這種評定之意義何在。筆者認為相較於行政、立法兩權,目前司法權之行使是較不受輿論影響的,如果真要當事人評定法官認事用法是否妥適,恐怕司法權之行使將淪為民粹支配之工具。況依據法官法第37條規定就法律見解請求評鑑法官,法官評鑑委員會尚應為不付評鑑之決議,怎可輕啟讓當事人評核法官認事用法是否妥適之後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