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大革命所帶來的歐陸刑事訴訟變革,在於破除法官獨攬一切的糾問制度,把原本法官擁有的偵查與控訴權交給當時新創設的檢察官,形成「法官審判取決於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確定取決於檢察官是否上訴,如無起訴或審判,即無有罪判決」的制衡關係,以保障法治程序與人權。循此脈絡,檢察官是從避免法官濫權的觀點,具有原本法官所擁有的權限,自與法官具有相同的司法屬性。
然而,革命一方面帶來人權法治的進步,另方面也帶給統治者相當的畏懼與警戒,於是在檢察制度設計上,統治者暗藏檢察官必須服從上級指令的特洛伊木馬,以致檢察官的純粹司法屬性遭到破壞。日後在法治人權堪慮的國家中,統治者更是強調檢察官的行政屬性,藉以操縱檢察官的偵查起訴,影響刑事司法的認定,或直接使檢察官作為政治打手。此一檢察官屬性遭到扭曲的現象,以我國過去法治經驗來說,史料斑斑,幾年前的馬王九月政爭,更屬明證。因此,如何怯除檢察官被夾雜的行政屬性,讓檢察官恢復實現刑事正義的司法角色,自屬改革的重點。
孰料,近年來在源自英美的當事人主義影響下,不少人士認為檢察官只是扮演兩造當事人的一方角色,應與法官明確區隔,又因檢察官與法官同屬國家機關,自是只能在權力分立下扮演與法官不同的行政機關角色,而不得與法官同屬司法機關。此一看似進步,卻不知與前述統治者濫用檢察權心意暗合的理論構思,不但忽略我國法制繼受的背景,且忽略檢察官所扮演的不僅是在外觀看來「兩造對抗」的審判時公訴角色,更是偵查的主導者。
向來的刑訴改革過度著重法院審判,已漠視偵查在今日已成為決定案件與被告命運的核心關鍵,許多在偵查階段發生的錯誤難以在審判獲得糾正的事實。尤其透過便宜原則的擴張,檢察官早已取得許多類似法官才有的權限(如緩起訴的負擔與指令),檢察官比法官扮演更為吃重的程序終結角色。如何避免整體刑事司法程序的錯誤以及政治勢力的介入,更應仰賴忠於法律,而非上級旨意的檢察官。部分人士亦常錯誤地認為,檢察官必須轉為行政官,始能避免濫權不公,殊不知如何避免濫權不公在於制度設計(如羈押必須經法官事先審查),而非病急亂投醫地扭曲其定位,使其成為本質上更容易濫權的行政機關。
幾年前的軍事審判變革,其重要理由就在於排除具有行政屬性的軍事法官與檢察官從事相關軍人犯罪的訴究,何以今日要把檢察官打入行政官的窠臼,授予統治者操縱刑事司法的槓桿,令人實屬不解!
近日有一譯為「大審判家」的德語電影,故事主角是上世紀60年代德國黑森邦的檢察總長Fritz Bauer,他在排除各種國內各種政治勢力的介入下,促成德國自己對納粹戰犯的法蘭克福審判,讓今日德國獲得有別於日本的高度轉型正義評價,其所秉持者,不外就是追求是非與正義的司法精神。該片德語原名是「國家對決Fritz Bauer」,就是從事刑事司法的法律人應以正義為依歸,不應顧忌短暫的政治算計與需要,始能帶給國家真正的法治與尊嚴。
*作者為成大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