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開放法庭直播監督法官?陳憲裕:任何一個畫面都可能造成一輩子的影響

2017-03-1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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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直播影像上網,可能永遠都除不掉

蔡元仕也指出,《刑事訴訟法》很重要的概念是「法和平性」,做錯事後負責,過了就過了,各自回到自己的生活,法庭直播的影像丟到網路上,可能永遠都除不掉,例如可能被笑稱「今日最可笑」,不斷被複習,違反「被遺忘權」的概念;另外,直播可能會增加模仿效應或增加犯罪誘因,因為可能有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博社會的注意,而直播會是全國性的免費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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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江惠民指出,直播絕不能與公開審理等同看待,開庭時會有很多不堪聞問的事突然從當事人嘴巴講出來,延遲直播或許可處理,但只要有一件,當事人回家可能都要自殺了,他對事實審直播很擔憂。

第4組20名委員有18名與會,除主席許玉秀外,一致通過支持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予直播的提案。

在實務界的法界人士紛紛對事實審的直播表達憂慮,東京語文學院副校長謝明珠指出,她原本是贊成直播的,討論後也覺得的確有值得關切的地方。

民團:某些類型犯罪可做事實審直播

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事業營運中心總經理陳淑蘭、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就朝某些類型犯罪的事實審直播提出提案。陳淑蘭指出,透過審理程序的公開透明,可重建民眾對法律的信賴,而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法律事件與議題進行直播,可提高民眾參與度,也是法治教育的一環;她不認為監督是直播的目的,直播會自然而然形成監督,但「已經21世紀了,自我監督才最有效」。

委員先就支持全面反對事實審直播表決,有3名委員支持。會議再就事實審可以直播進行表決,經2次投票都只有10票支持,未過全體委員2分之1同意的門檻,許玉秀決定投下贊成票,等於同意有條件直播。

建議司法院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

經過其他委員對陳淑蘭、張靜提案的補充及修正,針對事實審的直播,會議就此案進行表決,獲得12名委員同意。

此案文字如下:建議司法院著手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例如將下列案件列入考慮: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有關: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

另案僅建議司法院研議直播範圍和條件,未建議案件類型,獲5名委員支持。

此外,蔡元仕提案,同時表決制定「藐視法庭罪」作為直播的配套。律師李念祖反對對此表決,他指出,依照英美法的藐視法庭罪,法院可不待起訴而自行判決,與我國的罪行法定主義差很遠,且藐視法庭罪也不僅限於用在法庭透明,也會用在民事訴訟,在這邊訂定藐視法庭罪並不全面。

陳憲裕指出,如果表決蔡元仕的提案,結果是不贊成者佔多數,變成第4組支持事實審直播,但不贊成配套,會被解讀成不考慮事實審可能造成的傷害,他提議緩議,等司法院就法庭直播提出方案再完整討論,獲15票同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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