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迪觀點:該是積極行動落實洗錢防制相關法令的時候了!

2017-03-16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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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對洗錢沒輒?(網路圖片)

現行法令對洗錢沒輒?(網路圖片)

自去年八月兆豐銀行因違反防制洗錢相關法令被裁罰美金1.8億元後,中國農業銀行、義大利聖保羅銀行及德意志銀行分別在去年十一、十二月和今年一月,被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 (「金融服務署」)因違反防制洗錢相關法令,陸續被裁罰美金2.15億、2.35億,及4.25億元。由此可見,金融服務署對於金融機構違反防制洗錢相關法令,裁罰毫不手軟。另,為打擊網路犯罪和保護消費者及紐約州金融市場之健全,金融服務署也新頒布網路安全法,於今年三月一日生效。故在美國紐約州有分支機構的我國金融業,對相關風險控管與當地法令遵循,絕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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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國內,自兆豐案發生後,我國有關單位即積極採取作為,先就法制面,依據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 40項建議 (「40項建議」)及相關指引,對洗錢防制法做了大幅度的修正,於去年十二月公布,自今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此外,就銀行和保險業各自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義注意事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相關商業同業公會已參酌40項建議及相關指引和各國立法例,包含金融服務署發布今年一月一日生效的防制恐怖主義交易監控及篩選機制法規,共同完成翻修,詳細載明相關要求及作法,就法制面而言,可說已臻完備。

 20160929-立院財委會針對兆豐銀涉洗錢案採秘密會議(陳明仁攝)
去年,兆豐銀涉洗錢案時,立院財委會就該案舉行秘密會議。(資料照/陳明仁攝)

此次修法,除規定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亦應適用洗錢防制法關於金融機構之規定外,並納入40項建議中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業,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為特定型態之交易(例如,準備或進行買賣不動產、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或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服務),及信託和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特定型態之交易(例如,擔任法人之名義代表人,提供公司、合夥或其他型態商業經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以上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同樣必須為大額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通報。違反者可處五萬元到一百萬元罰鍰。金融機構未依法通報大額現金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者,相關罰金亦從原罰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增加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對因執行業務而辦理的國內外交易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且將前述資料及記錄至少保存至特定年限。對違反的金融機構或係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將分別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或五萬元到一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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