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我國將於一百零七年第四季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 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之相互評鑑,按照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2013發布之新評鑑方法論,依據40項建議所建立的法令制度,及該法令制度的落實程度,將是相互評鑑之主要重點。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將按評鑑結果,把國家或地區分級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及地區(如伊朗和北韓),和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國家或地區。
若一國未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對該國的經濟、國家安全及社會恐將有重大的負面影響。例如,犯罪率增加、使金融機構經營能力弱化(即面臨商譽、流動性、作業及法律等各類風險)、政府的經濟政策將無法精確制定、國家財政穩定會受影響(如多為短期的假性投資或稅收減少)、國家名譽減損,並使投資成本增加 (如外國金融機構限制與在該國之金融機構往來,或對各項跨境交易採取嚴格審查),進而減少外國人投資,影響經濟成長。
由此可知,為避免我國被認定為其他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之觀察國家或地區,積極落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實在刻不容緩,也需全民的配合與支持。
最後,在此次法令大幅修正後,就有關機構和事業在宣導、訓練、申報處理、爭議處理或司法機關在偵查、審判等階段可能面臨到的人力、費用及系統建置等的資源短缺 (尤其在銀行保險業對無法完成確認客戶身分或合理相信執行確認客戶身分可能對客戶洩漏訊息時,依規定得改以申報替代,此預防性申報對處理申報的相關單位所造成的案件壓力),及可能衍生的機會成本,仍須有關單位通盤考量及依風險基礎方法協助控管。
*作者為紐約州律師公會會員及國際公認反洗錢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