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遭彈劾的韓國前總統朴槿惠,因親信干政風暴,揭露出與財團私相授受的重大醜聞,參加彈劾案表決的8名法官全部投贊成票,同意罷免總統,韓國前總統朴槿惠黯然離開青瓦臺。
在韓國,人民了解政治對於國家發展的重要性,監督的力量是必要的,韓國的司法權可以彈劾不適任的總統,反觀台灣監察院的彈劾權,如同彈橡皮筋一樣,對於不適任的法官,僅能造成心理上的威嚇,並無實質的懲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劉錫賢任職公職期間,擔任有限公司股東、且持股超過10%,長達22年之久,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而遭監察院彈劾,還曾表示自己對法令不了解,並非故意違法,監察院彈劾案通過後卻不敢直接懲處,由司法院懲處自家人的結果,最後僅記以申誡,薪俸照領,法官照做,有恃無恐。
102年7月,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王茂修、劉錫賢、林秋華合議裁定,不准大埔案抗爭人民的請求,裁定「不必暫停」執行,因而縣政府有機會強拆徵收戶民宅,導致張森文先生對司法救濟制度感到失望而自殺。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953號判決明確指出多數違法,包括未進行實質協議價購、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未實質審議徵收案的公益性及必要性等,再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重審,歷經1年的審理,最後判決大埔4戶人民勝訴。但遲來的正義已經不是正義,當初合議裁定的3位法官,雖然身上背著數條人命,卻沒有受到任何懲處,不受監督的法官,即使犯了錯卻依然可以拿著法槌,繼續站在政府的一方殘害人民。
行政法院本應站在人民的立場,替人民爭取公平與正義,避免國家機器運行過程中造成人民權利的傷害,然而,行政訴訟卻往往成為人民救濟制度中的另一個陷阱。以稅務案件為例,人民在行政法院的敗訴率高達93%;反觀德國,2014年納稅義務人於上訴審獲得有利結果的比率高達42%,2013年勝訴比率也高達40%。無法有效救濟人民訴訟案的結果,導致強制執行案居高不下,根據法務部執行署-行政執行案件顯示的數據,105年欠稅、欠費件數809萬,105年家戶數856萬戶,相當於每100戶有94戶是欠稅、欠費,這對於民主國家而言是一個非常誇張的數據,不禁讓人懷疑,身為人民最終的行政救濟管道—行政法院,是否成為行政機關的打手,讓人民受到2次傷害?而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法官的終生任用制度,即使陽光法案通過,依然無法淘汰不適任法官,權力使人腐敗,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敗,法官不是聖人,權力越大更應該受到監督。
加拿大聯邦法院法官-坎普(Robin Camp),於2014年在法庭審訊一起性侵案件時,竟問被害人:「妳為什麼不把腿夾緊?」引起全球譁然,加拿大司法委員會於2016年9月對已被停職的坎普展開調查,坎普於近日在被解職前,自動請辭。反觀台灣的法官,在缺乏正常淘汰機制下,有如黃袍加身,即使犯了錯而被停職,幾乎在接受調查後仍可繼續復職當法官,高高舉起而輕輕放下的結果,絕對是台灣人民最大的悲哀。呼籲司改會重視法官遴選與淘汰制度,尤其行政法院的法官更需要受到監督,對於不適任法官所判決過的案件,司法院更有責任主動重啟調查,逐案確認證據認定之事實,司法改革才有其意義,擁有轉型正義的司法,人民才有未來。
*作者 為科技業工程師/公民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