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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種制度而非權利」李惠宗:否則不會那麼多人因婚姻受害

2017-03-2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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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今(24)日舉行同婚釋憲案憲法法庭,201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同婚合法的案例,成為討論焦點。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表示,婚姻應該是一種制度,不該被認為是權利。(取自臺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網路直播)

司法院今(24)日舉行同婚釋憲案憲法法庭,201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同婚合法的案例,成為討論焦點。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表示,婚姻應該是一種制度,不該被認為是權利。(取自臺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網路直播)

司法院今(24)日舉行同婚釋憲案憲法法庭,201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同婚合法的案例,成為討論焦點,而鑑定人也分別提出不同見解。台大法律系教授張文貞肯定該判決確定平等權利的保障。而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則表示,婚姻應該是一種制度,不該被認為是權利,同性婚姻還要繼續討論。北大法律系副教授陳愛娥則表示,美國以5比4認定同婚合法,僅僅多出1票,司法審查機關必須自制、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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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的「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審理該案時,以5比4的票數,判決同性婚姻權利受憲法保障,各州不得立法禁止,等於宣布同婚在美國合法化。該案被認為是同志平權運動的重要里程碑,本次憲法法庭也多圍繞此判例做討論。

張文貞:這次釋憲案目的,是確定同性性傾向者有無憲法上婚姻平等的權利

在鑑定意見書中多次引用「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判決的張文貞說,該案判決的多數意見跟不同意見,確實在民主跟《憲法》保障的權利、尤其是少數權利,有很精彩的對話。她引用該案的多數意見指出,任何的憲法法院決定、判斷法律制度是否違憲時,確實需考慮背後民主審議與價值,但任何人受憲法保障自由的權利,並不需要等待多數人有共識之後才可以主張,無論社會是否有共識,只要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即使少數的權利都可以透過司法程序獲得確認。

20170324-鑑定人張文貞教授(取自臺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網路直播)
鑑定人張文貞教授。(取自臺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網路直播)

張文貞也指出,目前採取同性伴侶制的國家,都是立法者推動立法,但經過憲法法院或最高法院做解釋的,都是尋求「婚姻權」。她說,這次釋憲案的目的,是確定同性性傾向者有無憲法上婚姻平等的權利,確認這樣的權利之後,再安排其他制度條件。張文貞並以南非憲法法院為例,指出南非當時考量各種性傾向平等結婚權後,判定平等婚姻權的自由跟權利受憲法保障,並給立法者一年時間制定相關制度。

陳愛娥:美國沒有嚴肅到把婚姻視為一種「制度」

不過,李惠宗認為,權利應該是完整的利益,婚姻應該是一種制度,不該被認為是權利,否則不會那麼多人因婚姻受害。他指出,同志確實需要被法律保障權利,目前沒有相關法律保障,代表立法有懈怠之虞,這部分可能違憲,但既然婚姻是制度而非權利,是否要讓同志結婚可以與時俱進討論。李惠宗也指出,現行異性婚姻應該沒有違憲,對於美國2015年直接宣布異性婚違憲,他也直言「很不贊同」。

陳愛娥則表示,當時美國以5比4認定同婚合法,僅僅多出1票,但她認為司法審查機關必須自制、謹慎。她引用德國法思考方式指出,應先界定婚姻制度的核心意涵,在結構性的原則裡面去討論自由跟平等的保障,相較之下美國沒有嚴肅到把婚姻視為一種「制度」。

20170324-鑑定人陳愛娥副教授(取自臺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網路直播)
北大法律系副教授陳愛娥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沒有嚴肅到把婚姻當制度看待。(取自臺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網路直播)

陳愛娥說,在顧及傳統觀念與意識形態演變之餘,如果大家對婚姻達到普遍共識,在制度核心部分也應該容許演進空間。但她對於本次釋憲案,是否移除傳統異性婚姻的要素感到疑慮,也會懷疑大法官為何要在此時介入。

張文貞:應該確認憲法上保障婚姻權跟婚姻自由的內涵到底是什麼?

大法官詹森林問張文貞,對於5比4這樣接近的票數有何意見?張文貞表示,5比4看來是很接近、高度爭議的結果,但實際上並不是。她指出,2013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推翻「聯邦有權制定統一法律禁止同性婚姻」。她也表示,現在要處理的是「法律沒有保障少數人平等的權利是否違憲」,如果認為「現況法律沒保障同性婚姻,所以婚姻權也不包含同性性傾向」,就犯了「用法律解釋憲法」的謬誤。

張文貞強調,應該確認憲法上保障婚姻權跟婚姻自由的內涵到底是什麼?是否應該平等保障所有性傾向或性認同?她表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只在2015年確認這件事,在2013的判決也做出類似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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