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據報到場時,聽到Y撞擊房門的聲音,立刻制止並依照現行犯規定逮捕Y,Y於酒醉下對著警察大吼大叫並抗拒逮捕,一路辱罵警察到派出所,於雙手上銬的情況下,用頭撞擊員警下巴等方式攻擊警察、妨害公務,接著在派出所和分局吵鬧一整夜。
Y的紀錄其實是有些殘缺的,分局也沒有查明Y的前科與危險性,檢察官當日要求分局在2小時內製作Y於派出所內的監視器錄影勘驗報告,並電詢管區員警,得知Y一旦喝酒後就會有大鬧家人與鄰居的行為。
檢察官當日決定傳喚Y的家人、管區員警到庭。Y的家人在當日極度恐懼的情形下,決定放棄拒絕證言權,於偵查中具結作證,詳述Y出獄返澎後的所有脫序行為;管區員警也在具結後詳述本來沒有告知偵查隊與家防官的Y的素行,檢察官提問的重點在於品格證據,這是偵查隊通常不會調查的事情,派出所員警說得鉅細靡遺,描述Y平常看起來很正常,但是只要喝酒便會有諸多脫序與異常行為,是該轄區頭痛人物,在他酒醒後,警察去勸導,看起來都還聽得進去,但是沒多久又會去喝酒,喝完酒就又開始亂。證人證言鞏固完畢後,檢察官開始訊問Y。
第一次見到Y的那天,絕對不是個輕鬆愉快的下午。Y對於一切行為都矢口否認到底,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檢察官講一句,Y頂十句,無視警察已經聞到他滿身酒氣、現場拍到喝了半瓶的紅酒罐的照片,猶否認喝酒,不承認自己情緒過激、不承認自己有酗酒問題,而且對於家人心懷怨懟,在這樣的情緒下,檢察官認為如果把Y放回家,對於家人年邁長輩可能有危險,有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予以預防性羈押之必要,當晚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檢察官和Y的「孽緣」還沒有終止。Y的案件因緣際會輪分到同一位檢察官手中。於是檢察官調閱了Y過往的所有執行卷宗,泛黃的執行卷中有一頁吸引檢察官的注意,Y在監期間似乎有精神科就醫病歷;檢察官又調閱Y的在監資料、社會處的殘障手冊申請紀錄、歷來病歷等。發現Y患有思覺失調症(舊病歷為精神分裂症),且有酒癮。
綜合這些資料,檢察官基於客觀義務,建請法官量刑時衡酌被告的精神疾患與酗酒情況,考量被告有無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事由。此外,檢察官認為被告的犯罪主要是因酗酒而起,並聲請監護及禁戒處分。當時檢察官知道自己於同年9月將接手執行科兼辦執行檢察官業務,也知道法務部和高檢署沒有錢執行禁戒處分,更知道如果法院依照檢察官的聲請而判決,絕對是自找麻煩。檢察官詢問了醫院,得知如果受禁戒處分人罹患精神疾患,而酗酒與其精神疾患有關,也許符合申請健保給付住院費用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