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觀點:司法改革的變與不變

2017-03-1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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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蘇仲泓攝)

圖為司改國是會議第三分組第二次會議。(蘇仲泓攝)

十九世紀末葉帝國主義發動殖民戰爭,滿清政府與八國聯軍簽訂了喪權辱國的《辛丑條約》,感於領事裁判對國家主權侵凌尤甚,光緒皇帝下詔變法。沈家本和伍廷芳受命修律,「務期中外通行」。沈家本將「參考古今、博輯中外」「匯通中西」作為修律的指導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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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法律中之成分,可有共同社會法(Gemeinschaft law)、利益社會法(Gesellschaft law)與文官行政法( bureaucratic-administrative law)三類。法律的內容絕大部份該是植基於跟隨民族成長而來的「法的確信」,也就是Ferdinand Tönnies (1855-1936)所說,基於人類自然意願(gemeinschaft human will)創造的共同社會法,現在年輕人或稱之為「法感」。這種法感無須教育,卻如同語言習俗在個人自然成長中,流注在我們的血液裡。國人的傳統法感,在清末開始的變法遭到重大的斲傷,造成現今國人對法律的疏離與迷惑。

法律中屬於利益社會法與文官行政法是較為接近韋伯(Max Weber 1864-1920)工具性的法律,比較容易接受外來的影響。對原先傳統法的確信受到列強侵凌的影響,法制的(legal institutional)改變,不僅是司法制度的變革,連實體法信念也都改變。

清末法學家沈家本。
清末法學家沈家本。

當時沈家本就在「變」與「不變」中掙扎。譬如個人平等,是近代民法的基礎之一,但是廢奴卻是沈家本冒著生命危險,爭取來的。但是,因為張之洞等保守勢力堅持,認為許多改變「無父無君,是為禽獸」,終於無法改變。因此,沈家本修法之後十年,辛亥革命成功,皇帝老爺都沒了,法律當然也改了。當年沈家本所修的「大清律例」變成了「暫行新刑律」而全面實行了。民國之後的法律雖然大量移植了西歐的法律觀念,但是不具有人民法的確信的現行有效法,卻依然有相當部分是沒有實效性的現行法律。

國民政府遷台後,對司法制度也長時期面臨修法改革的呼籲。最重大的改革應為民國六十九年的「審檢分隸」。之後陸續進行的「集中審理」、「當事人進行」、「交互詰問」、「適時提出」等都是重要的司法改革。但是,許多改革因為理想與事實差距太遠而流於表面,條文改了但法院依然故我。改革顯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尤其是不能提升到共同社會認同,未形成社會共識的改革是難有績效的。司法改革的「變」與「不變」,箇中千萬難。

愛爾蘭共和國的國王法學院(Honorable Society of King’s Inns)用Nolumus mutari作為院訓(motto)。意思是,我們不希望改變(We do not wish to change),或是我們不希望被改變(We do not wish to be chan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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