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世潔觀點:公司自治 VS.派系共治

2017-03-3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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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是企業永續之道。

公司治理是企業永續之道。

創業者在引進資金、持股稀釋後,常擔心公司經營權被人拿走或一不小心就被董事會開除。因此,董事席次的安排與取得,對創業者至為重要,而其中的「眉角」,就在董事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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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間團體「公司法全盤修正修法委員會」提出公司法修正草案,主張應讓公司透過章程規定,自由選擇董事選舉制度。該委員會表示,現行公司法強制所有企業採取累積投票制(指每一股份擁有的董事選舉權,與應選出的董事席次相同,股東可以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於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目的是保障少數股東在董事會的代表權,但實務上卻常造成股東派系共治的狀況,一旦利益發生衝突,易引發經營危機。因此,該委員會建議要跟其他多數國家一樣,放寬公司可以自行選擇,也就是公司股東可以透過章程,自行採取最符合公司利益的董事選舉制度。

翻開我國法制史,讓公司自行選擇董事選舉制度,在2001年大幅修正公司法時也曾採行過。當時立法者認為,公司董事選舉方法為公司自治事項,公司可自由選擇,因此在公司法第198條加入「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不再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然而,2007年陸續發生部分上市公司為保衛經營權,修正公司章程引進「全額連記法」(股東的選舉權須分散投給數人,不能集中投給一人),造成握有過半數股權的股東會囊括全部董事席位,其他少數股東則連一席董事也拿不到,也就事是贏者全拿。終於在2011年底,以落實公司治理為由,將公司法第198條之「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刪除。自此,董事選舉方法回歸到一律採行累積投票制。立法政策也就陷入這「一放就亂、一亂就收、一收就死、一死就放」的迴圈。

累積投票制,限制了大股東對董事選舉過程的絕對控制力,增加少數股東當選公司董事的機會,從公司治理觀點有其正當性,但實務運作的結果,常是脆弱的少數股東共同支持董事人選,而當這群股東發生矛盾時,董事會就易被癱瘓;全額連記法雖是造成贏者全拿的結果,但這也利於公司派能維持經營穩定。在這兩種選舉制度各有利弊的情況下,尊重公司自治,由公司自己找出較符合公司利益的選舉制度,可能是一個選項。另在「表決權拘束契約」、「表決權信託契約」已為法律明文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法第356條之9),堅持公司只准採行累積投票制,似乎也沒那麼絕對。

做為一個自由經濟主義的信徒,當然尊重私人自由經營企業、契約自由,更支持政府除去不必要的限制,但市場會有失靈、公司也會有自治失調的時候。公司法對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正好提供我們一個較為折衷的作法。也就是說,對於非公開發行公司,資本大眾化程度低,影響的股東人數較少,應給予公司營運較大的彈性,當容許公司藉由章程,自行決定適合的董事選舉制度;但是,對於公開發行公司,在公司治理上更應著重在少數股東權益的保護,仍宜維持累積投票制,此尚可讓董事會免於淪為一言堂。至於若會造成股東派系共治的結果,還是要靠公司內部自行溝通、協調或妥協,就像政黨派系,理念或利益共同自然會形成,不是法律要求解散或要求和諧共處就能解決。

*作者為中華大學財管系副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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