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同時決定解散公司,引發震撼;行政院說將要求扣押復興航空董監事財產,同時對林明昇境管;此外交通部則在尋找法源考慮是否接管復興航空。坦白說,看不出政府這些因應對策有什麼合理性與法律依據,只能以惡搞名之。
復興航空在公司每股淨值仍有7.17─即財務情況尚可以、不到回天乏術之際決定解散,而且政府主管單位未事前被知會,當然感到震驚難以接受。而復興航空從決定停飛到董事會通過解散的整個處理方式與程序,既亂又爛,顯然是惡劣又無能。
不過,問題是即使如此,是否構成政府要扣押董監財產的程度?政府有掌握公司派或董監事掏空、背信等不法情事的證據嗎?如果有或許是可扣押有犯罪嫌疑者的財產,否則政府豈能為公司解散扣押董監財產?即使是已相當確定停飛前復興航空股票交易暴量,顯有內線交易發生,但這個大搞內線交易者到底是那個董監事、還是高階經理人,其實交易紀錄清楚又容易查,查明後繩之以法即可,豈有先把所有董監事財產扣押再說的道理?
官員或許對復興航空在財務仍未到「資不抵債」時就解散感到不滿,甚至有人批評為什麼國產實業或林家等大股東不增資?不過,即使撇開經營者看淡前景認為難以挽救不談,一家企業是否要繼續賠本經營、還是解散結束營業,是由經營者與出資者決定─以上市公司而言,當然就是董事會決定同時要再由股東會通過。
這是憲法賦予人民處理財產的基本權利,政府不能亦不該指指點點,甚至要經營者「非繼續經營不可」─坦白說,一家公司即使仍有獲利但要結束經營,政府也不能置一詞。
這也是公司法人制的精神所在,除非另外有約定(例如債務背書保證等,或有其它犯罪之事),否則一個公司的還償、清算到公司為止,不能牽連到其它股東、董監事─正常情況下,大小股東最倒楣的情況就是把全部投資賠光,即使公司仍有負債未償亦不能要股東負責。
更何況,依公司說法復興航空仍是資產高於負債,雖然實際處理資產後未必如此,但以目前財務數字至少代表其所有負債都能償還,公司結束後,股東多少還能拿回一點錢。這種情況如何去扣押財產?請行政院 大小小官員們,先把公司法好好看一看。
至於交通部說尋找法源考慮政府接管,拜託,這種蠢事千萬別作。我們時常看到政府接管某某經營不善要倒閉的金融機構,交通部大概想效法之;但接管金融機構是有絕對的法源依據,而會賦予政府接管(必要時可強制接管)金融機構的權利,為的不是保障銀行員工、更非保障股東,而是要保障存款戶、保險戶的權益,同時避免系統性風險(金融市場潛藏的最大風險)。而航空則完全沒有這些考量,政府有什麼理由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