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省理工學院經濟學教授戴倫‧艾塞默魯在「國家為什麼會失敗」這本書中講了一個故事。1589年一位平民發明了織襪機,可以大大提升織襪產能,當他要求女王授與專利時卻遭拒,因為女王擔心這將帶來創造性破壞,危及王室權力。
430年後看到這個故事覺得荒謬,但上周行政院就做了相同的事,撤銷台中市在2016年訂的「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理由是它牴觸了空汙法,即使這個自治條例對防制空汙更有效,包括管制生煤、禁用石油焦、生煤堆置場應密閉貯存等。而這些管制不只是民之所趨,其實也是行政院這幾年來的推動方向。
是剝奪人民使用生煤權利、還是剝奪地方許可權限
但因為是地方訂的,尤其是不同顏色的地方政府,所以定要撤銷,也不管是否會因此讓空汙治理走回頭路。上一次做過類似事情的,是國民黨的前行政院長毛治國,他在2015年以「不容地方各自為政」為由,撤銷當時由民進黨執政的雲林縣所訂的生煤自治條例。政黨顏色比空氣重要,是否問問人民能否接受?
而且行政院的撤銷時間點也沒有正當性,之前包括台中市府開罰台中電廠、撤銷中火2部機組許可證,都要求經濟部及環保署認真辯論。之後還請環保署撤銷台中市府撤銷中火2部機組的處分。正當進入行政救濟程序時,行政院卻突然翻桌不辯了,乾脆從源頭撤銷自治條例,也有仗權欺人的意味。
然而行政院撤銷台中市自治條例的三個理由也未必站得住腳。首先行政院認為自治條例第3、4條「不再核發新設固定汙染源生煤、石油焦許可證」,是剝奪人民使用這兩項燃料的權利,並抵觸空汙法28條,因為這條是說只要符合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就可以申請許可,而非禁用。
其實空汙法28條本來就是為了管制生煤、石油焦等易產生空氣汙染物質而設的,空汙法修正後,原本依這條授權訂的「生煤、石油焦…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去年5月改為「易致空氣汙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但不論修法前後,都沒有否定地方的許可證審查權限。
即使不在自治條例中規定,也可以個案審查在許可證中附加條件。訂在自治條例的好處是公告周知,例如當時只有台塑麥寮電廠還在使用石油焦發電,但在雲林、台中自治條例發布後,台塑也理解這是擋不住的驅勢,自己承諾不再使用石油焦。而如今行政院卻說台中市剝奪了人民使用這兩項燃料的權利。
物料室內堆置符合環境要求,應鼓勵而非撤銷
行政院的第二個撤銷理由是,自治條例第3條「自本自治條例公布日起四年內減少生煤使用量百分之四十」,是一種空汙法沒有規定的審查方式,屬於自創。
但即使自創,依然沒有跳脫地方的許可權限,反而規範更加明確。
第三個撤銷理由最令人意外,行政院指自治條例第6條「生煤堆置場所自107年12月31日起應以封閉式建築物為限」,違反空汙子法規定,因為依法生煤堆置場所並沒有強制一定要室內貯存,還有戶外防塵網等三種方式。
其實室內煤倉的防塵效果最好,也是行政院這幾年推動的方向。例如2016年12月前行政院長賴清德任內發布的「空氣汙染行動方案」,在國營事業空汙設備改善中,跟台中有關的就有兩項:台中電廠、中龍鋼鐵設室內堆料場。試問,台中市的自治條例跟行政院的政策有抵觸嗎?
至於行政院說了很多,多次要求台中市政府提修正但對方都未理會,但自治條例都實施四年了,行政院都未置可否,指責台中市政府的同時,也在說明自己的行政怠惰。而動不動撤銷地方自治條例,非但無助於空汙減量,也會阻礙更好的創新想法,這終究不利於整體的空汙改善。
*作者為獨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