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高招還是賤招?眼看公司經營權即將旁落,大同(2731)公司派昨(29)晚,將市場派所推薦的10位董事提名候選人全數排除,使預定於5月11日召開的股東會董事改選,變成「同額競選」局面,意圖透過公司法董事提名專屬審查權,排除市場派的挑戰,但擁有超過公司派股權的市場派豈會甘心?一場確認大同董事會非法決議官司及緊急假處分程序,勢必提前開打!
在估算市場派擁有股權已取得實質多數,很可能讓大同集團經營旁落的大同公司董事長林蔚山、總經理林郭文艷等人,29日召開董事會針對106年度「董事/獨立董事」被提名人資格進行審查,雖然號稱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4項規定為形式審查,未增加任何其他證明文件,卻將市場派所推出的「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麗卿、虞金榜、徐金藍」及「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鄭佳佳」等二組6位董事及4位獨立董事提名人選全數「依法不列入」,全數排除原因竟是「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四項之規定要件不齊備」,看在市場派律師的角度直呼「太賤了」,怎麼可能如此大膽的玩?
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四項究竟是怎麼規定的?公司派何以敢如此大膽?毫無忌憚?根據指出,罰則是公司派「狠」下心的關鍵!因為根據公司法第192條第八項規定,違反第二項(提名董事公告期間)、前二項(審查董事被提名人之作業過程應作成紀錄及保存、提名審查結果通知及未列入董事候選人應敘明理由)規定者,僅處罰負責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至於惡意排除不列入市場派提名董事候選人的行為,則完全沒有處罰條款,如此一來,就令持有股權太少,經營權可能即將喪失的公司派存在敗部復活空間!
根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四項規定,「前項提名股東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董事之承諾書、無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被提名人為法人股東或其代表人者,並應檢附該法人股東登記基本資料及持有之股份數額證明文件。」因此,市場派卯足銀彈搶奪公司經營權,律師陣容強大,怎可能存在「要件不齊備」漏洞?尤其,大同董事會在公告上強調僅作形式審查,更讓市場派十分火大。
依照臺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審理董事提名審查案例的判決結果觀察,大同公司派吃敗仗機率極高,但是,卻讓公司派可以運用訴訟期間換取蒐集股權空間,以因應敗訴後下一場公司經營權戰爭,屆時究竟是公司派會贏?還是市場派會輸?恐怕就得比彼此銀彈實力,與市場散戶的信賴度了,畢竟一家資本額高達233億元的大同公司,想要拿下超過50%股權,沒有強大的資金當後盾,恐怕勝算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