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30日召開第5組第3次會議,針對「檢討反貪腐法制」議題,司法院提案指出,公務員圖利罪定罪率低,「圖利與便民僅在一線之間」,建議討論圖利罪除罪化或另修正較嚴謹的構成條件。法務部則認為圖利罪有保留之必要,但可再調整法度和罰金部分。
司法院提案指出,公務員基於提升行政效率及便民的考量,而給予人民行政上的方便,卻動不動「便民」就變成「圖利」,反而易給公務員「多做多錯,不做不錯」的心態。實務上也常有檢調在證據不夠充足或是誤解的情形下,因為無法以貪瀆收賄罪加以偵辦起訴,就轉以「圖利罪」偵辦、約談起訴公務員的案件,最後法院仍判決無罪。如此一來,便造成許多勇於任事的公務員歷經偵審程序的折磨。同時,司法院也提出數據顯示歷年來一、二、三審法院對於圖利罪定罪率約三成,大部分皆無罪定讞。
法務部報告中則指出,已數度調整圖利罪的構成要件,要有「結果犯」才構成犯罪,因此若查無明知違背法律等或並無圖給特定人利益者,均無法以圖利罪處罰,應可以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法務部還提出,圖利罪是《刑法》制定以來長久的規定,實務上也常使用。且圖利罪有一個原則,是當其他賄賂罪不成立時,才會考慮是否構成。因此,法務部認為圖利罪有保留的必要,至於是否調整刑度和罰金,會再檢討。
另外,委員盧映潔提出的報告倡議「整併」《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瀆職罪章相關規定。而圖利罪則可考慮廢除,改成規範利用影響力等不當關說斡旋,造成之公務信賴受損的情形,重新設計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