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曾云:「法莫如顯,術不欲見」,法律要明,權術要隱,乃帝王術象徵;反之,若民主政體讓法律模糊,權術赤裸,其危害,更甚病毒。電影《V怪客》(V for Vendetta),虛構情節:政府利用人民恐懼病毒,以防疫為名,行專制獨裁,其疑慮恐重現於此次《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防疫條例)第7條爭議,在下試申述之。
歷史故事為引:《西后不讞而誅六君子》,戊戌變法時,慈禧太后欲誅殺六君子,說證據確實,應不審而殺。軍機大臣廖壽恒重聽而大怒:「何等重大,那能不審而殺?我是刑部尚書,一定要據理力爭!」在旁大臣勸阻他說:「太后都說有真憑實據,何必碰一鼻子灰?」廖君遂止 。若臺人尚存封建餘毒,才會對政府一句話,可限制基本人權而歌功頌德,沒有程序正義,焉得實體正義?前清大臣尚知此道理,民主共和就能拋棄?
為維護人權 應儘速修法
程序正義內容為何?《司法院大法官784號解釋》:「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等語,對「正當法律程序」,著有明文。
承前,今《防疫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同法第16條第3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依第七條規定實施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等語,定有明文。若有人對以第7條禁止出入境的處置有異議,前開大法官會議意旨,必須保證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與「正當法律程序」。然釋字第432號「法律明確性原則」:必須受規範者得預見,法院得以審查,然系爭法律如此空泛,訴訟過程中,法院如何審理?人權與防疫兩頭空!
防疫就聽衛福部指揮,法官應給防疫中心背書?《最高法院民事判例79年台上字540號》:「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等語,著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