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蘇貞昌不是蔣介石

2020-03-20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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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蘇貞昌以憲法23條、防疫特別條例和傳染病防治法,表示政府境管高中師生不違憲。(盧逸峰攝)

行政院長蘇貞昌以憲法23條、防疫特別條例和傳染病防治法,表示政府境管高中師生不違憲。(盧逸峰攝)

全民防疫警戒升高,不過,中央防疫指揮中心限令高中以下及大專院校師生學期內禁止出國,引發違憲爭議;國民黨立委費鴻泰提醒行政院長蘇貞昌,「沒有法源就會變成獨裁國家。」曾為美麗島律師團一員的蘇貞昌搬出「防疫及紓困特別條例」第七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條,和憲法第二十三條,強調「獨裁」是一個人獨,但特別條例就是立法院通過的法源,蘇貞昌自認有理,但顯有商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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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第八條保障人民的身體自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從第十條到十四條,列舉居住及遷徙、言論講學著作出版、秘密通訊、信仰宗教、集會結社等自由,均受保障;第二十二條,還加碼「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深怕對人民自由的保障掛一漏萬;第二十三條,則是「保障的例外」,「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換言之,憲法固然保障各種「自由的權利」,「不得以法律限制」,但遇有必要狀況即「得以法律限制」。這也是為什麼現行法律對國民入出境管制,有極嚴格的規範,包括案件偵查中的檢察官和法官才有權發出管制令,境管要件訂得非常明確,包括犯重刑、無居所、有逃亡串證滅證之虞等等,簡單講憲法明定的「例外」是以「涉嫌犯罪」─不論是重大刑案或經濟犯罪。

20200317-立委費鴻泰17日於立院院會質詢。(盧逸峰攝)
立委費鴻泰17日於立院院會質詢,提醒行政院長蘇貞昌境管高師生,必須有完全的法律程序,不然有違憲之虞。(盧逸峰攝)

台灣經歷過政府隨意對人民境管的威權時期,即使如此,蔣介石還是大費周章地制訂《動員勘亂時期臨時條款》,以取代憲法,開宗明義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的需要,接下來才有一連串動員戡亂時期法律,賦予政府境管人民的權力,以及境管的「犯罪」要件,比方不得違反憲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不得主張分裂國土等等,從法律程序與形式而言,蔣介石當然不是「一個人的獨裁」,臨時條款經國民大會通過,各種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動戡法律經過立法院三讀,而且政府播遷來台,國共內戰尚未結束,隨時有「被解放(併吞)」的危機,難謂不符「緊急危難」。

蘇貞昌為防疫搬出憲法第二十三條,豈不反襯當年蔣介石的「威權統治」合憲合法?蔣介石應該感激涕零,那麼民進黨蔡政府促進轉型正義到底促什麼?轉什麼?何況為防疫境管高中以下及大專院校師生,到底符合不符合「緊急危難」,大有疑問;雖然防疫視同作戰,雖然國際間不乏視疫災為「第三次世界大戰」的警覺,台灣確診病例破百,是否已達「緊急危難」,就算為「超前部署」視為緊急危難,擔負此一緊急危難之責的又豈能只限定一干書生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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