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教育》《學位授予法》的美麗與哀愁

2020-04-06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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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與所屬系所之設立專業目標不符,是一件很容易看出的事,也較易被糾正。(示意圖,取自pixabay)

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與所屬系所之設立專業目標不符,是一件很容易看出的事,也較易被糾正。(示意圖,取自pixabay)

自從廣設大學之後,臺灣高教的亂象就層出不窮,或者說,鬧的笑話也不少,多到足足可以寫幾本「學場現形記」。近來碩士生畢業論文與其所屬系所之設立目標不符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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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8年的年底,有人檢舉某私立科大的某一系自102年後的碩士畢業論文,有六成疑似與該系碩士班設立之專業目標不符。消息披露,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隨即有人擴大檢視其他大學,才發現這不是個案,還有其他科大,甚至國立大學都有類似情事。

東窗一旦事發,究責者所在多有。有論者認為,碩士畢業生的指導教授沒有秉持教育良心和學術專業來指導論文;有位退休大學校長則認為,參與碩士口試的委員要負起很大的責任;也有人評論道,出事系所或學程所屬的學院暨學校的學術系統也該負責;另有人指出,整套的校務評鑑、系所評鑑、及教學品保機制都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總之,每個環節都出了問題,讓大學自主斯文掃地,呈現了「野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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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碩論是否與該系之專業目標不符一事,有人認為,這代表整套的校務評鑑、系所評鑑、及教學品保機制都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示意圖,取自Pexels)

李家同教授替大學教授說了話。他在不同的地方指出,廣設大學之後,程度很差的學生都可以上大學,甚至也可以上國立大學的研究所,在大學招生有困難的情況之下,大學能收一個學生就收一個,顧不了學生的入學程度,發生了這種事,教育部不應只懲罰大學,而應該關注整體學生的程度問題,任何教育界的不良現象,政府都要負一些責任。

從教育史的眼光來看,國人對大學的學術水準向來就很關心。為了防止高教的野雞化,自民國24年我們就制定了《學位授予法》,而且歷經10次修正,現行條文是在107年修正公布。本法第7條規定:「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為了確保學位論文的水準,第8條規定,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校長遴聘,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應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相關學術或專業資格。

假如仔細檢視《學位授予法》第7、8兩條的文字,我們可能會發現,碩士生的學位論文與碩士生所屬系所之設立目標不符,可能本來就不是違法的事。這是因為《學位授予法》第8條頗有教育理論當中的「學習者中心」傾向,只要修讀碩士學位的學生在規定的修業期間,完成了應修學分,並進一步的找到願意指導論文的教授,在選擇了教授同意的研究主題之後,完成了論文,依程序就可進行考試,考試通過,當然可以取得學位。試想,在大學招生有困難的情況下,假如學生堅持某一研究主題來進行研究,勉為其難的教授也就不難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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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李家同感嘆,在招生困難的情況下,大學能收一個學生就收一個,顧不了學生的入學程度。(資料照,取自pixabay)

有人會說,碩士生的學位論文與碩士生所屬系所之設立目標不符,雖然不是違法的事,但與常情常理不合,並為取巧者廣開後門,有掛羊頭賣狗肉之嫌。

這個問題的解決方法之一,可能是修正《學位授予法》第7條,清楚規定碩士生的學位論文,須與碩士生所屬系所之設立目標相合,如此才不會產生名實乖離的情形。

但法律能夠維持得了大學的學術水準嗎?在大學有招生的壓力及大學生程度普遍不佳的雙重因素下,即使碩士生的學位論文與他們所屬系所之設立目標相符,論文指導教授與學位考試委員仍然很難堅持最低的標準,放水也就是普遍的現象。更何況我們大學中並不缺乏不知學術為何物的教授,在拉幫結派與護航的氛圍下,研究生只要想得到學位,論文一經提出,學位的取得就如探囊取物,不通過還很難咧!

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與所屬系所之設立專業目標不符,是一件很容易看出的事,也較易被糾正。但大批大批透過專業體制只能培養出三腳貓的問題,在一時三刻當中,既不被關心,也不容易消失,只能靜待時間來解決。美麗高遠的《學位授予法》,其實有它深深的哀愁。

*作者為通識再現主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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