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分級醫療,落實雙向轉診,衛生福利部今(13)日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對於民眾經轉診就醫者,在1個月內的4次回診,均視同轉診,並可享部分負擔費用優惠,藉此鼓勵民眾若有傷病應先至基層院所就診,這項措施也將於4月15日起與門急診部分負擔新制同步實施。
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後,國內15日起將實施健保門急診部分負擔費用調整方案,未來民眾如果經轉診至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就醫,門診部分負擔由現行的210元、140元,分別調降至170元、100元,但如未經轉診而直接去醫學中心就醫,門診部分負擔由360元調升至420元
另外在急診部分,凡至醫學中心急診,完成診療後屬檢傷分類第3、4、5級的病患,部分負擔由450元調至550元,檢傷分類第1至2級的部分負擔則維持現況。
對於轉診,中央健保署表示15日起,持轉診單就醫後,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者,自轉診就醫之日起1個月內4次的回診,都視同轉診,所以不會多收部分負擔。此外轉診單開立後,有效期間自開立日起算,90日內都視為有效。
為了落實雙向轉診,健保署著手修訂《全民健保轉診實施辦法》相關條文,預定自2017年4月15日上路,新修訂的轉診作業規範重點如下:
1.「落實雙向轉診」:保險對象經轉診治療後,其病情已無需在接受轉診院所繼續接受治療,應建議轉回原診療或其他適當之院所,接受後續追蹤治療。
2.「保留轉診優先看診名額」:特約院所應設置適當之設施及人員,為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保留一定優先名額予轉診之病人。
3.「明訂轉診單效期」:特約院所對符合需要轉診之保險對象,應開立轉診單,轉診單有效期間,自開立之日起算,至多90日。
4.「放寬視同轉診範圍」:持轉診單就醫後,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者,自轉診就醫之日起1個月內未逾4次之回診,視同轉診。
5.「建議採用電子轉診」:明列各項轉診單應記載之內容,建議特約院所使用健保署建立之電子轉診平台傳送轉診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