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這些答案顯然消解不了法界人士內心的一連串問號。
有檢察官抬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強調該法保障的範圍包括手機定位,當初立法機關為了保障人民祕密通訊自由及隱私,規定檢警辦案時若要調取人民通訊紀錄,不但得符合最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或臚列的重罪),還必須取得法院核發的通訊監察書才能執行。
「平時辦案被嚴格管制的通訊紀錄,政府卻在防疫期間輕易取得,而且還無法解釋為什麼調取人民的手機定位不受《通保法》規範?」他灰心地說,近來法界的質疑還包括,《傳染病防治法》裡雖寫著「必要的應變處置或措施」,但條文抽象到包山包海,根本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難道一切都是指揮中心說了算?」
蔡清祥:控制疫情最小侵害手段
不少司法界人士雖然肯定政府為防疫做的努力,但有些人私下說,被列管者雖然是高風險群,畢竟不是確診者或疑似確診者,也許採用戴口罩及量體溫等自主管理方式就不影響公共衛生,政府卻花二十四小時嚴密監控他們的行蹤,是否符合《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必要措施」,不免引人疑慮。
且這種強力限制的手段,也可能產生違反《憲法》居住遷徙自由、比例原則或侵害隱私權的疑慮。
面對法界連珠炮似的一輪猛攻,官方似乎也做好緊急應對。四月九日,法務部長蔡清祥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答詢時,準備了厚厚的報告盼化解質疑。
蔡清祥堅定強調,《傳染病防治法》的「必要處置措施」,指的就是達成居家隔離效果所採取的手段,社會大眾及被規範者都能了解這是為了落實居家隔離政策,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他強調,該模式已是控制疫情的最小侵害手段,符合《憲法》比例原則。
電子監控只是「改變執行方式」
知情官員則解釋:「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限制列管者在特定範圍裡活動,當初因為人力不足而改用電子圍籬,回復人工監控恐怕才更侵害民眾隱私權。」
這位官員認為,《新冠條例》明確規定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施行的強制隔離、撤離等防疫措施,所以條文裡的「其他必要措施」當然包含政府實施的科技監控。
對於施行電子圍籬的相關法律疑慮,官方和民間意見分歧。有人則另想到,電子防疫平台從啟用至今累積了大批手機定位資訊,萬一資料外洩怎麼辦?
對此,一名官員強調,該系統採取封閉式傳輸協定及加密處理,而且僅是手機定位沒有通訊內容,缺乏學術研究價值。在疫情解除後平台就停止運作,屆時衛福部將按《個資法》規定刪除資料,民眾也有權請求衛福部刪除個資。
該官員也補充,清明連假期間,指揮中心曾在觀光景點發送警告通知給遊客,這是透過「災防告警細胞廣播傳染病警示訊息發送系統」發送的「細胞廣播」(也稱小區、區域或蜂巢式廣播),這就像國家緊急通報地震一樣屬於電波,因不具識別性而不算是個資,主管機關不會反撈收受對象,因此沒有留底或外洩問題。
「政府雖然在防疫措施上限制人民,但也不是毫無救濟管道。列管者如果因為電子圍籬被裁罰或個資外洩,還是有機會在法律上扳回一城。」他強調,在指揮官授權之下所做的居家監控屬於行政處分,違規民眾若不服政府裁罰,可以先向主管機關(衛福部)提出訴願,訴願被駁回後再到法院提行政訴訟抗罰;民眾若認為管制措施侵害自身權利或個資遭外洩,也可以提出國賠或民事訴訟討公道。
許多防疫措施有法律救濟途徑
除了電子圍籬以外,許多單位發布的防疫措施也都有法律救濟途徑。這名官員拿交通部公告搭台鐵、高鐵或進入郵局須戴口罩為例說,若勸導不聽可處罰三千到一萬五千元,這就是行政處分,民眾若不服可向交通部提訴願,訴願不成再打行政訴訟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