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修正案,明訂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是關係人,如果直接、間接持有低稅賦國家的公司50%以上股份,或是具有重大影響力時,該公司將視為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需要向國內申報應申報的稅額。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修正案,是為了避免企業假借個人的名義,在低稅賦國家避稅的防止措施,該條款規定「個人或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企業股份或資本合計達50%以上,或對外國企業有重大影響力,且構成受控外國公司的股東,如果本人或配偶及二等親內的親屬,合計共有股份或資本達10%以上者,也都要按比率課稅。」此次修法是搭配2016年修法注重在「企業」在低稅賦國家地區成立公司避稅的「所得稅法」,2017年則是特別針對「個人」的反避稅措施,建立更健全的反避稅制度,並跟國際接軌。
條文也規定,最低稅負制本身享有670萬元免稅額,超過免稅部分以稅率20%課徵。此外,此稅制僅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才需要申報。
民進黨立委吳秉叡表示,反避稅是世界潮流,台灣和各個國家間都有租稅協議,所以照國際情勢,企業或個人的反避稅條款必須通過,「所以這是一個前瞻性的立法。」
「租稅天堂」所得、獲利 都要課稅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則說,修法通過之後,台灣人如果在巴哈馬、開曼群島、威京群島等「租稅天堂」的所得、獲利,都要納入課稅的規範,他說,以前未修法時,台灣的錢可以直接跑到國外,導致無法收取稅金,這次修法後除了可以增加政府稅收之外,也能維護租稅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