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定位、或政治是否干預司法,或許在司法院認知中,不是那麼緊要,畢竟檢察官起訴與否,最終還是要法官判決,那就要談到第二個「暴風眼」,不論人民對法官好感度到底多低(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調查,是墊底的),台灣法官還是有一套嚴謹的考試與任官程序,為了「人民的司法」,國是會議初始甚至有意見要讓終審法官改為民選,輿論為之傻眼,接著又做出終審法官由總統任命,結果總統府都出面否認總統知情,甚至指總統震怒,認為國是會議討論到總統職權事項宜應慎重。
總統特任終審法官 和「人民的司法」有何關係?
司法院要把終審法院抬高到「特任官」的理由,目前沒看到,但是與終審法官縮編及金字塔訴訟制度配套,但是,特任官、縮編、金字塔、人民信賴四者之間能一路等號下去嗎?想想十七年前司改會議之後,司法官一改為終身優遇,就是為了讓法官養廉以建立公正獨立的裁判,結果呢?不能說法官裁判沒有改善,恐龍法官或弊案法官畢竟是少數,但是,顯然人民對法官的「惡感」也未扭轉。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分組為了避免「政治任命」可能有「政黨或政治介入司法」的疑慮,特別在文字上講究,簡單講,「政治任命」不是「政黨任命」,但凡特任官都要總統任命,這個沒有問題,問題是由遴選委員會遴薦二倍人選後陳報總統任命,換言之,最終圈選還是給了總統可否拍板權,由總統「涮掉」二分之一,至於總統會不會有政黨或顏色傾向為最後任命依據?還好這次終審法官選任沒突破憲法條文廣納社會入界人士,還是在既有法官的籃子裡選任,理論上法官獨立判案,不該有政黨的分別心,但不論如何,圈選後總統至少要公開說明圈誰涮誰,本身就是巨大爭議,如果這是拍總統的馬屁,簡直是拍到了馬腿上。
再來,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或許為了符合「民主選任」,在各界代表中納入立法委員,立法院一百一十二位立委,是要立委互選代表?還是院長為當然代表?立法院審法案與預算,都讓司法院彎腰三分,立委選法官豈不是又開一扇門讓立委打電話給法官?悲觀的講,低民望的立委加低民望的總統,遴選並任用的法官,能有多大社會聲望或地位?
十七年前法官取得終身優遇,十七年後終審法官要抬高地位到「特任官」,這是司法圈內人的制度嚮往,沒問題,就是不能不問一問,這和司改國是會議五大主題:維護社會安全、參與透明親近、權責相符高效率、全民信賴公正專業、保護被害人與弱勢,哪一個有直接關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