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觀點:網際網路與法庭直播

2017-05-02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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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攝影機是否得進入法庭,外國法已經有了許多研究,雖國情不同,但就作為我國未來可能的立法參考,亦相當有價值。日本目前是完全禁止媒體錄影或播送審判過程,德國僅播放宣判,至於對媒體進入法庭較為開放的美國,在聯邦系統的刑庭審判也是完全禁止錄影播放,民庭部分則需經申請,由法院依法考量各因素、嚴格審核後決定,且播放的成本由媒體負擔,同時也禁止一窩瘋搶拍干擾審判,必須由一間媒體負責,錄影後再與其他媒體協調分享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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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被告和證人的影像與審判中的自述,一旦直播,若有意外發生或牽扯出他人隱私或案外案,都將無法回復;刑事被告受無罪推定,一旦直播,縱日後獲判無罪,亦難以清白正直生活;證人雖有作證義務,一旦直播,恐有受威脅與騷擾的危險;若證人為被害人,亦可能懼於被外界檢視和影像的永久流傳,或無法據實陳述,或乾脆不為舉發報案,以避免日後被錄影播送,人盡皆知,遭受二次傷害。

因此,關於法庭審判的播放,在我國現行制度與現實情況下,本人認為可行者為:大法官釋憲案件的直播(如前不久關於同志婚姻的審理和辯論)與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經申請獲法院核准之言詞辯論案件直播;至於事實審,則尚無直播之可行性。但就重大矚目案件之審理,若過多民眾希望至公開法庭旁聽但不得其門而入,或可考慮經申請、提供事後剪輯之錄音檔(去除與本案無關之隱私以及可能影響他案偵查的部分)供民眾聆聽。若依照這個方向處理,最需要者為制訂聲請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直播之要件以及審查之標準。

科技是中性的,須以科技嘉惠法律發展,而非讓法律的實踐受科技所役。法庭的存在不是為了滿足獵奇心態,法官、檢察官、律師、被告與證人不是演員,民眾的法治教育,也不應建築於犧牲他人公平審判與隱私的前提上。台北場的研討會所有報告人和與談人均論理清晰,提問的法官檢察官們也給予極佳的反思,可惜最後因聽眾問答間流於情緒、使收場未盡如人意。為恐本議題有所失焦,故特將其中重要之點臚列,歡迎大家繼續關注此議題。

*作者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法庭直播可行性評估研究計畫主持人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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