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觀點:網際網路與法庭直播

2017-05-02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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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否開放直播,是這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頗受矚目的議題。圖為分組會議。(資料照/蘇仲泓攝)

法庭是否開放直播,是這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頗受矚目的議題。圖為分組會議。(資料照/蘇仲泓攝)

前日司法院召開法庭直播議題研討會,現場爆滿,可見數位時代,人民對資訊的流通與議題的傳遞深感興趣。司法院早於去年底即展開為期半年的研究計畫,迄今仍進行中的司改國是會議,其第四分組也在三月就法庭直播議題做出支持建議,要求司法院研議開放的可能,這也是本議題備受關注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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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直播涉及多項憲法與人權議題,交通大學科法學院長期關注資訊通訊與其他法律之間的整合,法庭直播剛好就是一個涉及審判、媒體、人民、與隱私的跨領域問題,在此僅先作簡要說明:

首先,法庭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公平的審判、是保障被告不受密室審訊,是為了澄清真實,也為了平復受傷的社會正義。因為要滿足公開審判的要求,人民得以進入法院參與審判經過,但這樣的機會是否可解釋為人民有請求法庭直播審判經過、以滿足其「知的權利」?

法庭審判程序,涉及高度人權價值與保障,尤其刑事審判,被告受無罪推定,而證人的隱私權,法庭秩序與尊嚴的維護,法官檢察官、訴訟參與人人身安全的保障,都是重要的考量。也許有人會說:既然是公開法庭,大家都可以看得到了,哪裡還有隱私可言?實則,公開法庭與公開直播是截然不同的概念。即使是處於公開的場合,人民仍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大法官於釋字689號解釋(媒體跟蹤追拍致引發是否社會秩序維護法違憲之問題)已經很清楚的說明:在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因此,縱使於公共場域中,個人也應享有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何況,法庭審理公開直播後,聲音影像可被無限轉載、播放、存檔,與僅只於法庭內的公開審判,具有重大差異,是以,公開審判不應成為法庭公開直播的正當化基礎,已經是至明之理。

其次,網路無國界,需要各國一起協助方能落實網路治理。目前已發生有行為人將犯罪過程或情色行徑直播至網路上,造成被害人與兒童少年的身心受害,直播的管理已刻不容緩。網路直播可能涉及的違法問題涉及兩層次,一是直播帳號涉犯違法內容的行為人責任,一是未能依規範管理直播平台與帳號,或未依規定將違法直播內容下架、並對直播帳號所有人採取除名或禁止的直播平台業者責任。

推法庭直播! 徐永明籲司法院不要當鴕鳥。(取自徐永明臉書)
時代力量力挺「法庭直播」。(取自徐永明臉書)

直播行為人的問題,雖可透過各法律的罰則(如教唆犯罪、散布猥褻物品與資訊罪、違反著作權法等)進行處罰,但倘若直播帳號之申請無須實名、直播平台業者未能訂立使用規範要求帳號申請人遵守、欠缺即時檢舉機制、或甚至不願提供相關資料供執法機關偵查,則平台業者不但可能助長違法行為,更可能造成究責違法行為人的困難。我國目前對直播平台業者的規範還在原初階段,NCC先前是以軟性的「傳播內容申訴網」提供舉報,但網路治理的重要法規「數位通訊傳播法」,還只是草案,對於如何要求直播平台業者善盡監管之責,又不致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相關規範都還在研議。在這樣監理法規欠缺的階段,若直接開放法庭的事實審直播,且如某些團體主張的直播方式是要能隨選隨看,倒帶重來,放大定格,任意下載轉播,甚至還可被配上各種旁白KUSO,此將對訴訟參與人之隱私、名譽、肖像與人格權造成巨大傷害,且難以透過追訴處罰來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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