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於狼師的報導和新聞很多,讓人不禁感嘆,似乎應該對某些事情打抱不平一下。可是在看到一則新聞的標題後,竟感覺自己不斷的發冷:還好沒有打抱不平。
這個新聞標題是:「合意性交 如免死牌 無法管」。報導記者?沒有具名。內容?說如果林女已滿16歲,雙方屬「合意性交」的話,老師很可能逃過一劫,結論是抱怨為什麼「合意性交」就沒辦法管,希望即使是合意性交也應該有法可管、有所處罰。
我是學法律的。當年學刑法時,老師一直強調民主化之前的制度是多麼的糟糕,後來繼受了外國的刑法思潮才比較好…然後一再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無罪推定…罪刑法定…,接下來學刑訴了,被教導著人權保障的重要,要拒絕傳聞證據…一直到現在。這意味著什麼?「房思琪案」,如果我是法官,大概會被現在的「輿論」解讀為「恐龍」,因為我的判斷居然和輿論、鄉民不一樣,我怎麼可以到了現在還主張「李X華」可能是清白的呢?這一定要被肉搜的,不可原諒啊!
是嗎?那我該丟掉以前老師教我的無罪推定原則嗎?我該丟掉傳聞法則?
也許有人會說,拜託好嗎?現在大家在談的是怎麼讓狼師得到應有的制裁。好,那我們談談,大家想要的是什麼。
1.誘姦?法律沒有。和誘、略誘罪是有,但不是誘姦,是誘拐他人脫離家庭。這個很多人知道了。「房思琪」想說的重點可能是:她是被引誘才愛的,她原本沒有發生關係的意願。那麼,這應該是利用權勢性交罪或者乘機性交罪。法律有。如果認為老師利用權勢,讓學生不得不與其發生關係,就告這一條。如果認為老師利用學生知慮不周、不懂拒絕,引誘學生發生關係,就告乘機性交。但這些都不叫誘姦,而且也不會「無法可管」。
2.與幼女性交罪,這個也有法律規定,只要跟未滿16歲的少男少女性交 就會犯罪,不管對方是不是同意,但是滿16歲就沒有規定了。如果有人覺得16歲規定不好,應該提高到18歲甚至20歲,這也不錯,未成年前不准偷吃禁果,偷吃一律算強姦,應該很多衛道、宗教人士會大力支持。但是,做法是:請立法委員修法。沒修法前,滿16歲了,想通了或想開了,也沒有被強迫是自願的,沒有被利用權勢、沒有被乘機,那麼,發生關係與否,是他們的自由。
3.「合意性交 如免死牌 無法管」?都滿16歲了,都合意了,還要管什麼?如果一方(甚至雙方)有配偶,合意沒有用,會構成通姦罪。如果涉及性交易,合意沒有用,會被處罰。所以輿論是想追究「房思琪」的通姦罪或其他罪嗎?應該不是吧!如果不是,為什麼會有「合意性交 如免死牌 無法管」的標題出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