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盈德觀點:從張榮發基金會董事爭議看公司治理

2020-06-08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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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基金會屬於公益性質的財團法人卻坐擁大筆長榮集團股票,基金會藉由投資持股掌控上市公司經營權,使不具營利性質的財團法人成為享有稅捐優惠的控股公司,甚至有能力與一般股東爭奪經營權。(資料照,盧逸峰攝)

張榮發基金會屬於公益性質的財團法人卻坐擁大筆長榮集團股票,基金會藉由投資持股掌控上市公司經營權,使不具營利性質的財團法人成為享有稅捐優惠的控股公司,甚至有能力與一般股東爭奪經營權。(資料照,盧逸峰攝)

最近新聞報導,張榮發基金會董事任期早在2018年年底屆滿,迄今超過一年多卻沒有完成改選,部分董事甚至為規避改選而修改章程,增加任期屆滿後可以無限延長條款,然張榮發基金會主管機關教育部卻只不斷發函請張榮發基金會儘速完成董事改選,未見教育部積極作為,要求張榮發基金會限期改善並依法議處,教育部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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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改選過程中,發生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授權,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介入單一公司經營權的爭議,完全漠視基金會的運作需經過董事會採合議制決議行之。再者,財團法人具有濃厚之公益色彩,在賦稅上享有諸多的減免優惠,因此財團法人雖有「財團」之謂,但與社會大眾慣稱擁有龐大資金之企業集團為「財團」之組成與監督管理方式大相逕庭。以張榮發基金會為例,持有長榮國際公司高達28.86%的股權,使該基金會董事長一人即可決定股權行使並成為長榮國際實際的控制者,已明顯違反財團法人法第19條規定,僅得在總額5%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5%。

20180522-張榮發基金會大樓(舊國民黨中央黨部大樓)外觀。(陳韡誌攝)
張榮發基金會董事改選過程中,發生董事長未經董事會授權,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介入單一公司經營權的爭議,完全漠視基金會的運作需經過董事會採合議制決議行之。圖為張榮發基金會大樓。(資料照,陳韡誌攝)

另外,教育部也已多次發函要求張榮發基金會應限期完成改選,按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1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期限屆滿時,當然解任」。如參考法制上類似的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及經濟部相關函釋,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期滿時,發生當然解任之效力,尚無須俟主管機關為解任之處分始生解任效力之問題。經濟部經常以限期令公司董事會改選,而公司董事會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來促使公司盡速召開股東會改選,態度立場向來明確;相較之下教育部立場游移,害怕承擔責任,託言行政指導實為行政處分。因此,教育部既已限期張榮發基金會限期改選董事,於期限屆滿而不改選時,該基金會之全體董事,依財團法人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應已全部當然解任,不得再行使該基金會董事任何職務,更遑論行使長榮國際的股東權。而此時法院應依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規定,按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務,以完備張榮發基金會之組織,發揮該基金會公益性之目的。

再者,張榮發基金會掌握長榮國際股權,長榮國際則是上市公司長榮航空及長榮海運的大股東,拿到基金會即可取得長榮集團各公司經營權。張榮發基金會屬於公益性質的財團法人卻坐擁大筆長榮集團股票,基金會藉由投資持股掌控上市公司經營權,使不具營利性質的財團法人成為享有稅捐優惠的控股公司,甚至有能力與一般股東爭奪經營權;而且持股之高,儼然已成為長榮集團的控股公司。現行財團法人法第22條即規定,財團法人收入須有一定比例使用在當初設立之目的,如教育、醫療、研究等上,不可以像一般公司直接將盈餘分配給股東。換言之,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事實上,依據財團法人法第30條規定,若財團法人未能落實設置目的,教育部依法亦可廢止其許可。

20190620-長榮航空飛機。(盧逸峰攝)
張榮發基金會掌握長榮國際股權,長榮國際則是上市公司長榮航空及長榮海運的大股東,拿到基金會即可取得長榮集團各公司經營權。圖為長榮航空飛機。(資料照,盧逸峰攝)

最後,公司要公司治理,財團法人也要治理,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具有高度公益性質,其法人治理及財產使用方式的良窳,對於整體社會環境影響甚鉅。基金會雖可購買股票,但股利、股息應納入基金會收入,不得派任所投資公司的董事或行使投票權,也不得以股東身分介入長榮集團經營,以維基金會穩定運作發展。否則將使財團法人的公益性與企業經營的界線更加混淆,使公司治理淪為道德上之訓示規定。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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