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日昨眾多新聞媒體的重要標版:高雄市選委會統計,6月6日罷免投票人數為229萬9,981人,比2018年市長選舉的選舉人數228萬1,338人,多了1萬8,643人。除了同意罷免票數須超過不同意罷免票數外,還要同意票數達1/4以上,也就是57萬4,996票,才能通過罷免門檻。至於罷免投票的首投族有多少人?經統計,共有13,201人。
高雄市成年人口,自2018年市長選舉後增長了1萬8,643人(淨遷入:總遷入人數-總遷入人數=增減總額)。可喜可賀!換個角度講:增長的1萬8,643人(包含13,201人的首投族)在2018年市長選舉選舉時,是沒有投票權的!
嗯!就有點詭異了:當年沒有投票權的,現在可以去(不論是投贊成票還是不贊成票)投票了!雖然符合選罷法,但,顯然有失公允!怎樣才能不失公平,並杜悠悠之口呢?
筆者以為:所有成案的罷免案之投票人,其資格限定:必須是當年選舉時的選舉人!選舉過後新增的選舉人,有權可以領銜、發起罷免案,但無權對當年選舉結果提處投票權!當年選舉時的選舉人若已他遷,也願意回來參與投票,選務單位必須承認其投票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這就牽涉到必須修善《選罷法》了!
好在內政部正在修正《選罷法》部分條文。這是6月4日新聞要項之一:公平公正的選舉是臺灣民主價值的基石,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修正兩部《選罷法》共112條文。包括增修「選舉、罷免賭博罪」、禁止境外勢力刊播廣告,以強化防杜黑金、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罷免,並規定選舉廣告實名制;最快在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就能適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既然「公平公正的選舉是臺灣民主價值的基石」,就看行政、立法兩院,誰能率先以行動證實這不只是口號而已了
*作者為關注自然生態、潔淨能源、行銷人文、戶外活動、享受生命的常態捐血人,身心生活教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