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發文都算侮辱公署,網路還有言論空間嗎?
「侮辱公署」罪若因為網路發言(或影片)如此輕易成立,那麼憲法保障的人民言論自由─包括批評甚至辱罵政府,勢必限縮,事實上,已經限縮!中選會將高雄市長補選拉前到八月十五日(依法最遲到九月十二日前),媒體記者臉書開酸,「就算是必贏之戰,忠犬會還是無法克制自己做為看門狗的畜生本質」,中選會即以「侮辱官署」揚言提告;首先,依法三個月補選,中選會提前一個月舉辦,當然可受公評;其次,臉書「酸文」所在多有,若此案成立,不要說中選會,任何「官署」都有免受批評的保障,那麼人民的言論自由與憲法權益,誰來保障?
台灣民主三十多年,竟走回「官本位」的老路,一旦人民不能批評政府,不是專制就是威權,還有何「民主」可言?第三件案子,不只是「官本位」還是「黨本位」、「政客本位」。名嘴唐湘龍因為在大選投票前十天,在廣播節目中說了一段二十秒不到的話:「如果你每天看著民調的數字,你其實根本就不需要競選,你可能會覺得說我穩贏的,我的民調都大贏,我的民調是韓國瑜的三倍…」,遭檢舉後,北市選委會認為屬「個人意見」建議不開罰,中選會却認為發言具「民調外觀」,符合選罷法中「影響選情,擾亂視聽,妨礙選舉」的要件相符,開罰五十萬元。
選前不得公布「民調」,限制的是數據而非兩個字
首先,唐湘龍的敘述,除了「民調」二字,沒有一個數據,連「內觀」都無,何來「外觀」?其次,這段敘述顯然沒影響任何選舉,蔡英文確實大贏,也沒擾亂視聽,沒人因為這段話認為大贏的是別人,更沒妨害選舉,投票順利進行蔡英文順利連任;第三,選前十天不能公布「民調」,限制的應該是不能公布民調數據,而非不能講「民調」二字,但事實上,媒體早就自我戒嚴,但這是對的嗎?放眼歐美先進國家,哪個國家有選前不能公布民調的法律規定?禁止公布民調,本身就是限制言論自由,沒有任何官署說得出道理,為什麼選前十一天公布民調就影響選情,而選前十天公布民調就妨害選舉?
這是一樁足可打憲法官司的案例,遺憾的是,選前不公布民調即使違反人民的憲法權益,却符合朝野政黨政客的選舉利益,贏者不希望選情穩定而放鬆,輸者不希望聲勢受挫造成「西瓜偎大邊」,讓自己成為棄保的一方,於是乎,晚近三、四十年才引進的民調,實用不過十數年,在第一次政黨輪替後就被上了緊箍咒,上鎖二十年沒有解開的可能,政黨、政客因為自己的畏怯,却限制人民的權利,且罰得堂而皇之不以為怪,連以「藍軍教父」自許的唐湘龍,大概都不樂見選前民調禁制令解封,夫復何言。
不過,政府組成以人民意志而存在,「官署」涓滴薪給俱來自人民,當政府裁罰成習的時候,能不想想憑什麼懲罰國家的主人?只因為自己公信力受損?對人民的罰金或拘役樹立不了政府威信,中選會與其大呼小叫,不如與民休養生息,選舉告一段落,得饒人處且饒人,權當為民進黨積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