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美國商會發布「2020台灣白皮書」,建議政府動用4800億美元外匯存底,成立主權基金,讓主權基金議題再次浮現。其實,這是一個老問題,過去的答案是:不宜、不可,今日環境劣於過往,答案當然更該是:萬萬不可、千萬別當真。
台灣幾十年前就已經是一個擁有高額外匯存底的國家了,因此早十幾年來就幾次有人提出拿外匯存底成立主權基金的建言;馬政府初期2008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會議討論過,末期的2015年碰到經濟不景氣,在行政院的提振經濟對策中,第一次把成立主權基金納入,用詞委婉的說「研議成立」,但無疾而終。2016年蔡政府上台,財經政務委員龔明鑫又大談成立「類主權基金」的構想。
全球已經有40個左右的國家成立主權基金運作,其運作方式、投資決策,雖然每個主權基金有不同的體制與規定,但基本上都是由政府主導決定;資金來源雖不同,大體上不脫外匯存底、開採與出口天然資源收益、或甚至政府撥出預算挹注等方式;成立的目的,雖也有賺取較高報酬的任務,但支持經濟發展、甚至支援產業政策,往往成為較取得高獲利更優先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