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6月30日晚間公布俗稱「港版國安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6章66條。對於外界最關心的「罪行和處罰」部分,此法規定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4項罪行,最重皆可處無期徒刑,遠較先前各界的樂觀估計來得嚴峻。
非香港居民「將中國任何部分分離出去」也觸法,可能被送往中國受審
特別值得台灣注意的是「分裂國家罪」的第一項「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亦即適用於主張台灣獨立、香港獨立、新疆獨立、西藏獨立者。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在香港以外針對香港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換言之,主張台獨、港獨、疆獨、藏獨的台灣公民日後過境香港,恐怕會有「觸法」的危險。甚至只是搭機搭船也有風險,因為第三十六條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而且如果是由「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立案偵查,還有可能被送往中國受審。
國家安全委員會不受特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涉
在機構方面,此法要求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
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北京當局指派。特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配備執法力量;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委員會工作不受特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國家安全公署對3種情形行使管轄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北京當局將在特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除了「監督、指導、協調、支持」特區政府國安工作,還可以對3種情形行使管轄權: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駐特區國安公署立案偵查的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執行職務不受特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