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項罪行都可處無期徒刑,台灣人過境香港也可能遭殃!一文看懂「港版國安法」66條

2020-07-01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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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灌輸意識型態,侵害言論自由

此法強調灌輸意識型態的重要性,學校尤其不能放過,要求「特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特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特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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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第五項「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特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特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特區政府警務處可要求案件信息發布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這些作法顯然都有侵害言論自由之嫌。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職責
第二節:機構
第三章: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分裂國家罪
第二節: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三節:恐怖活動罪
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五節:其他處罰規定
第六節:效力範圍
第四章: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條: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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