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防疫旅館等條文等到晚上十點半,時差襲來不支昏睡,到早上終於看到全文。是的,比我之前所想的更為嚴密,充分顯示北京對香港一國兩制的毀約,與全力控制香港的決心。
第一、被認定為重大國安案件者,不再由香港司法管轄
和之前澳門的相關法規不同,中共在港版國安法(正式名稱叫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創設了「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全新機構,駐港公署可以直接管轄第一、國外政府涉入的案件、第二、港府處理無效的案件、與第三、國安重大威脅案件。由國安公署所管轄的案件,跟香港司法脫鉤,直接由中國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來「指定」地檢署和管轄法院,雖然在說明中聲稱此公署會非常節制地僅在「少數重大危害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是說與做是兩件事,所以未來被定調為重大國安事件的案件,將會直接「送中」審判,剝奪香港的司法管轄權。
第二、非公署管轄之國安案件雖由香港司法管轄但港府有指派法官權限
港版國安法列有四項罪名,在這些犯罪案件,如果沒有達到重大國安危害等級,就不必由國安公署處理,而由香港司法的刑事訴訟審理。但是!港版國安法規定,這四種案件,作為控方律政司有權要求案件由法官審理而非陪審團審理,然後由哪一個法官審理,可以由特區行政長官(現為林鄭月娥)來「指定」。無陪審制,可以由行政官員指定法官,完全沒有法定法官原則(也就是以抽象的原則如輪分、抽籤等方式決定何人審判何案件,以免藉由操控審判者來操控審判結果),令人震驚,香港作為法治地區的司法獨立性已經蕩然無存。
第三、四種犯罪態樣包山包海,台灣人民觸法可能性極高
四種大犯罪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境外勢力罪,下設各類小型犯罪,內容五花八門與包山包海,要件之寬泛不明確,刑度之嚴重,舉世皆驚。如:有一個項目叫做─引發對港府或中央政府憎恨罪,內容是用不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港府之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刑嚴重者,處無期徒刑。
舉例: 本人在我的FB評論港版國安法是影響香港司法獨立,為惡法,萬一發生了「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共之反感」的結果,即構成「引發憎恨罪」,加以本法是「行為或結果」發生在香港、香港政府就有管轄權,所以雖然我討論港版國安法的行為在台灣,但是香港人民反感結果發生在香港,本人將面臨無期徒刑的嚴重威脅!
另外,這個法律雖然是規範「針對香港的行為」,但是什麼叫針對香港的行為,定義十分寬鬆,所以,如果在香港主張台灣是中華民國或台灣主權國家、甚至任何自主、自決,都可能構成港版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即使人在台灣,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但是過程中有任何與香港有關的討論,也可以被解釋成針對香港的行為,我覺得全體台灣人民和公務員都有危險,完全看對方如何使用和解釋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