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彰銀經營權案判決之評析及後續效應

2017-06-17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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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經營權案之爭,高等法院5月17日判財政部、台新金各有輸贏,不過高院指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被視為是台新金逆轉勝。(圖取自Google)

彰銀經營權案之爭,高等法院5月17日判財政部、台新金各有輸贏,不過高院指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被視為是台新金逆轉勝。(圖取自Google)

台新金控就彰銀經營權對財政部提起之民事訴訟,台灣高等法院於2017年5月17日宣判,其判決「確認兩造間『關於財政部持有彰銀之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之代表人當選彰銀全體董事席次過半數之普通董事席次』之契約關係存在」,並駁回台新金控「財政部應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台新金控,使台新金控主導彰銀經營管理」部分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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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判決評析

判決所載新聞稿及函文中有關財政部同意配合事項應係為執行公股整併目標之政策,而非「類如懸賞廣告之要約意思表示」。

高院判決論斷台新金控與財政部間存在契約關係,無非是以財政部2005年7月5日新聞稿及2005年7月21日發予彰銀之內部函文為據,然而若「聽其言,觀其行」,依財政部2005年於彰銀特別股開標前夕之作為,均可說明前揭新聞稿及函文均僅係說明二次金改公股整併政策,難以逕論為「類如懸賞廣告之要約意思表示」。

蓋法律文字之解釋,不脫「文義解釋」,亦即倘文字之字義得充分表達當事人真意,當然無須、亦不得反於文義而更為曲解。細繹財政部新聞稿及函文,共計出現3次「政策」文字,卻無出現「契約」或「要約」等字句,且財政部在新聞稿第一段即充分說明,彰銀辦理國內現金增資私募14億股特別股,引進策略投資人乙案,係屬執行公股金融機構整併「政策」,而有關財政部同意配合事項,則係為達成二次金改行政上目標;財政部在7月21日函文更再次表明,經營管理權移由策略投資人主導,並同意配合辦理事項,均是為配合政府之公股整併「政策」,財政部甚至在函文中,針對不改變由最大股東主導彰銀經營權部分,特別標註係屬「政策」。

而除了形諸於上揭新聞稿及函文之「政策」用語外,財政部亦透過「行動」具體表示,其無欲就該等同意事項與任一潛在投資人成立「契約關係」。此由財政部拒絕淡馬錫公司建議將「財政部同意辦理事項及政策,以公函方式(直接)通知相關投資人,並將該公函列為乙種特別股之招標文件及新股認購書之一部」,及未與另名潛在投資人(即兆豐金控)簽訂股東協議書之提議等節,足資為證。

財政部透過行動具體表示,該等配合事項均係為達成2次金改目標,並無使其發生契約拘束力之意思表示,俾使政府得因應整體金融環境,而保留施政彈性與靈活度,而這些「政策風險」,也是淡馬錫等潛在投資人可得預見,因此方要求財政部應將該等配合事項列為招標文件或股東協議書之一部份,惟財政部最後並未遂其所願。況且,最高法院曾針對行政機關藉報紙或網際網路等訊息傳播方式,發布達成行政上目標之措施,尚無法遽認其係成立民法上懸賞廣告契約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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