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監察院院長及監察委員在混亂中草草通過,這可以說是歷年來最大的監院人事爭議案件,從5月份媒體揭露陳菊女士將被提名、6月下旬(22日)總統府正式提出27人名單、在野黨佔領國會議場反對名單、7月17日執政黨執意按照表定投票,發生搶選票、不在場立委投贊成票等等。這一連串的事件,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觀點來討論。
第一,總統提名時間不夠尊重國會。早在今年2月份,監察委員之審薦已啟動,總統卻在立法院休會期間才提出名單,要求立法院加開臨時會處理,不夠尊重立法權。惟查第五屆監察委員,不論是馬英九總統首次提名,抑或是蔡英文總統補提名皆在林是會期處理,固非無前例。
第二,監委名單有「分贓」的流弊。自2000年修憲,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後,第四屆、第五屆監委提名名單都被質疑有分贓的嫌疑。第六屆監察委員提名名單也遭到各界的質疑,包括陳菊、葉宜津、高涌誠、賴振昌等等。
第三,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內涵。修憲時將人事案明定由國會行使同意權,其本意在防止總統以個人好惡提名,透過立法監督力量加以制衡,一定限度的防止任用私人或黨派,惟當總統與國會過半多數屬同一政黨,制衡力量的實現仰賴朝野兩黨對其權責的尊重,反對總統行政權過度介入,可惜第六屆監委人事同意案,在在野杯葛要求推回提名、要求實質審查下,執政黨仍挾其過半之優勢投票通過,且發生「誤投」的情況。2012年第八屆立委,國民黨64席、民進黨40席,2014年馬英九總統提名之監察委員中有11位被提名人未獲同意,對照2020年第十屆立委,國民黨38席、民進黨61席,2020年蔡英文總統提名27位監委全數通過,前者經實質審查,後者未經實質審查,無怪乎遭致學者批評與申請釋憲爭議。
第四,分贓流弊靠廢除監察院解決?分權與制衡是憲政民主國家的重要核心,五權改三權,仍要考慮避免一權獨大的問題,說廢很簡單,但制度重設計所產生的社會成本與爭議恐怕更多,或許我們更應該先思考的是如何讓監察制度的獨立性得以落實。
立法院第二會期將組成修憲小組,期待朝野政黨都能客觀、冷靜的處理修憲問題,包括閣揆同意權、選舉被選舉權年齡下降、考試權、監察權、修憲門檻等,而非為修而修、為反對而反對。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