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浩觀點:習近平會與蔡英文談判「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嗎?

2017-07-02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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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德最終於1972年12月21日簽署《兩德基礎條約》,該條約由主條約和附屬議定書組成。主條約的內容為:第一,兩德問題的本質是民族問題、兩德之間是權利平等的友鄰關係、兩德應堅持國家之間主權對等的原則,尊重彼此的互不隸屬性、獨立性、領土完整和自決權,並且均不得在國際上代表對方或以對方的名義活動。第二,兩德均不得在對方領土範圍內行使治權,尊重對方在處理內政外交上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第三,兩德必須放棄武力,並以和平方式解決彼此的爭端。第四,兩德之間應加強經濟文化事業上的合作,並互設常駐代表。在《兩德基礎條約》簽署的當天,聯邦德國代表巴爾向民主德國代表科爾遞交「關於德國統一的公開信」,聲稱條約「不能違反聯邦德國旨在透過確保歐洲和平,進而讓德國人民以自決的方式重新實現統一的政治目標」。可見,雙方為了化解分歧,同意在條約中創造模糊空間,允許彼此就「同一條約、各自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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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德基礎條約》承認在原「德意志國」的領土範圍內產生了兩個新的、平等的、互不隸屬的獨立國家,該條約還明確了國界的劃分。《兩德基礎條約》締結後,1973年9月1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同時接納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加入聯合國案。1974年3月14日,東西德簽署互派常駐代表機構的議定書。1974年9月,美國承認東德,在國際上有兩個德國同時存在,乃成為既定的事實。此後,雖然聯邦德國政府和聯邦憲法法院宣稱民主德國不是「外國」、兩德關係是兼具國際法與國內法雙重特徵的特殊關係,但民主德國政府公開主張《兩德基礎條約》就是正常國家之間的國際條約,根本沒有什麼特殊性可言,聯邦德國簽署這一條約,就是承認了兩德關係屬於國際法上國與國的關係。事實上在條約締結後,兩德關係一直是以純粹的國際條約的形式予以調整。《兩德基礎條約》是1990年兩德統一的重要前提,條約實現了兩國關係正常化,緩和了歐洲東西方陣營緊張對峙的局勢,從而為兩德統一開創了重要的外部條件。條約有利於兩德人民之間的互信和心理距離的拉近,從而成為兩德統一關鍵的內在動因。

西德總理布蘭特 (Willy Brandt)在條約附函東德部長會議主席,表明《兩德基礎關係條約》並未違反西德《基本法》前言中的「再統一命令」。(取自維基百科, Engelbert Reineke攝/CC BY 3.0)
《兩德基礎條約》承認在原「德意志國」的領土範圍內產生了兩個新的、平等的、互不隸屬的獨立國家,該條約還明確了國界的劃分。圖為聯邦德國總理勃蘭特 (Willy Brandt)。(取自維基百科, Engelbert Reineke攝/CC BY 3.0)

台灣的領導人和外交官一直對借鑑「兩德模式」來定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有很大興趣。早在《兩德基礎條約》談判期間,台灣外交部就與美國國務院商討以「兩德模式」解決兩個中國在聯合國代表權問題。1971年2月初,外交部常務次長楊西崑向美國駐臺灣大使馬康衛提議靈活對待聯合國代表權問題。楊提出的構想是一項分成兩段的決議案:第一段接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入會;第二段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入會不影響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權利,並附帶一項諒解,指出兩個政府間的分歧,應由雙方自行和平解決。楊西崑認為即使中華民國被理解為只是代表台灣和另外幾個小島,它的名稱仍要用中華民國。楊西崑認為這種新方式有如東德與西德的情形。美國駐臺大使館當時認為他的看法經過詳密思考,台灣政府內部曾經討論過他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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