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德集團董事長林榮錦遭老東家東洋製藥控告背信,二審從重判十年改判無罪,林自認「雨過天晴」。
不過檢方卻向最高法院提交超過三十頁的重磅上訴書,內容反駁二審判決,指林將東洋四種「金雞母」新藥,幾乎無償給予德籍的前歐洲業務代表歐德甯(Denis Opitz)設立的空殼公司,「出賣東洋利益莫此為甚」。檢方、東洋和林榮錦的第三回合法律戰已經狼煙四起。
一審重判十年,二審改判無罪
二○一五年六月中旬,台北地檢署以《證券交易法》的非常規交易和特別背信罪起訴東洋前董座林榮錦。
檢方指控,林在○八、○九年間越過董事會,逕自將東洋研發的四種新藥Lipo-Dox、CaelyxII(乳癌、卵巢癌用藥)、Lipo-AB(抗黴菌感染藥)、Risperidone(精神分裂用藥)及Leuprorelin(抗前列腺癌、子宮肌瘤等用藥),幾乎無償授權給歐德甯成立的瑞士公司Inopha AG(以下簡稱Inopha)。
林之後又和Inopha修訂合約擴大授權範圍,讓美國嬌生和歐洲藥廠FK、AET等國際客戶找上東洋做生意時,擁有獨門技術的東洋只能拿到微薄的代工費,利潤幾乎都給了Inopha。
Inopha事後從林榮錦名下的創投公司買下「宜諾法」公司股權,檢方懷疑林榮錦和歐德甯共謀侵吞東洋新藥,粗估造成逾三十億元的損失。
這場訴訟大戰在法院纏訟五年,一、二審的結果卻截然不同。台北地院擴大認定遭林榮錦違規授權的藥品高達十三種,另認定林明知歐德甯身兼東洋歐洲業務代表及Inopha老闆,仍護航Inopha奪走東洋新藥權,至少造成東洋超過兩億元的研發損失,重判十年。
但案件卻在二審峰迴路轉,合議庭認為,歐德甯在形式上不是東洋內部人,東洋簽約時也尚未研發出新藥的製劑配方,由於合約價格難以估計,林榮錦的做法不一定違反東洋內規。
檢方批東洋合約宛如賣身契
合議庭也認為,Inopha事後未將新藥讓渡給林的公司,加上查不出Inopha和林榮錦的關聯性,改判林無罪。
檢方在二審敗訴後,近日撰寫超過三十頁的上訴書逐一駁斥二審的見解,對於判決的不滿也在書類裡表露無遺。
檢方鑽研藥物實驗流程後,認為東洋的研發是一步一腳印,從Lipo-Dox一路發展到CaelyxII,最大差異就是更動「賦形劑」成分,雖然結果距離拿到藥證還有一段路,但成果很有價值,「否則國際大廠FK來東洋查廠後,為什麼願意捧三百萬歐元和Inopha簽約呢?」
東洋從○一年到○八年,研發CaelyxII和Lipo-AB已耗資超過兩億元。檢方挖出林榮錦一二年在清華大學的演講內容,當時林曾說,○五年就決定只留四個主力商品,往後會把資金挹注在最關鍵的兩項藥品上,即CaelyxII和Lipo-AB,之後研究經費將增加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