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超觀點:法院判決,台商與陸商共同炒作大同股票!

2020-08-2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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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的公司派與市場派的經營權惡鬥已久。(黃琴雅攝)

大同的公司派與市場派的經營權惡鬥已久。(黃琴雅攝)

109年6月30日,大同公司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面對來自市場派對經營權之爭奪,公司派剔除具有中資疑慮之股份後,獲得全數董事席次。隨後,市場派之欣同公司與新大同公司依據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召開股東臨時會。7月27日,大同公司以主題:「抓到了!大同公司公布違法中資藏鏡人」,召開記者會指出:「持有大同股份的新工投資,其大股東就是幫任國龍右手換左手、規避金管會調查的藏鏡人與資金提供者:香港聯合集團!」8月12日,在金管會調查大同公司是否存有中資結果尚未出爐之情形下,經濟部卻逕自許可市場派股東(欣同公司與新大同公司)自行召集大同公司之股東臨時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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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台北地方法院發布107年金重訴字第17號判決,並發布新聞稿,其謂:「鄭文逸是在大陸地區經商的臺籍商人,........6年5月11日董事會改選時,爭取董監事席位,以監督、介入該公司經營,......湘羚、友人鄒興華與股市投資人林振興等人,以及大陸地區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董事長,暨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龍峰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下稱香港龍峰公司)董事任國龍共同意圖抬高大同公司股票交易價格,造成該公司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活絡表象而相對成交,......增加爭取大同公司董、監事席次之機會,又於105年底、106年2月間,投資設立欣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原名:親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欣同公司)、新大同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新大同公司),並以該等公司所有之證券帳戶,委由張湘羚下單買進大同公司股票。」從這段台北地方法院之說明,我們很清楚地可以知道,鄭文逸與大陸上海龍峰企業集團董事長任國龍,涉嫌共同炒股,以抬高大同之股票交易價格。

雖然,台北地方法院指出:「檢察官指稱任國龍提供上百億元資金作為被告鄭文逸本件炒股計畫之奧援,且以其掌控之境外證券帳戶透過國內券商永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證券交易之方式,佯裝港資進場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等情,本院認為依據卷內現存事證,僅能證明涉案的境外證券帳戶是由任國龍所實際掌控,但尚不足以證明這些境外帳戶買賣大同公司股票的資金,是來自大陸地區,併此指明。」雖然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依卷內事證,僅能證明涉案帳戶是由任國龍所實際掌控,尚不足以證明買賣大同公司股票的資金係來自大陸地區。然而,究竟有無以中資來購買股票之疑慮,這正是主管機關應進一步積極調查之所在。相較於司法權本質之消極被動,行政權更應積極主動發動調查,以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國家安全。

尤其是,當大同公司股東會選舉所引發之法律爭議,已為台灣社會眾所矚目之後,相關主管機關經濟部、金管會、投審會等,更應積極回應社會大眾,主動調查有無中資介入大同公司選舉,特別是在台北地方法院於107年金重訴字第17號判決中指出台商鄭文逸與陸商任國龍共同炒作大同股票之事實,並被判刑後,更應盡速調查有無中資疑慮。在金管會調查結果出來之前,經濟部應藉由這次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之出爐,重新檢視其許可市場派股東召開股東會之合法性與合目的性,以確保投資人之權益,與台灣之長治久安。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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